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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長達3至4年。如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承買人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成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入遺產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某建案12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0元(房屋及土地16,000,000元、停車位2,200,000元),預計於116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3年4月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3,300,000元,故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即為3,300,000元。

    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財政部11407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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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為維護公平原則及兼顧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民眾倘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中獎亦將不予給獎。
    倘民眾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情節重大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所謂「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則係指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明顯不符或雖屬多筆交易行為,卻無正當理由於短時間內頻繁且大量購買小額商品,即認定為不合常規。

    近期查獲多起案件,有特定民眾在短時間內頻繁進行消費,並刻意利用分次結帳的手法購買小額商品,藉此取得大量統一發票,並已領取中獎獎金。這些行為經認定屬於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其所領取之獎金皆已被全數追回。

    民眾於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惟切勿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不僅喪失中獎資格,亦須承擔追回獎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財政部11407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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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當期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才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轉列為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8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60萬元(1,800萬元x稅率20%)。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財政部11407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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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者申報出口AI晶片前宜先查明是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業者申報出口AI晶片前宜先查明是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臺北關表示,近日發現業者申報出口GPU晶片,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鑑定係屬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所列管制貨品(管制代碼:3A001.a.9),業者未依規定檢附輸出許可證,海關將依貿易法相關規定移送貿易署裁處。
    該關進一步指出,依經濟部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管制貨品分為10大類別,包括:核能物質與設施、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材料加工程序、電子、電腦、電信及資訊安全、感應器與雷射、導航與航空電子、海事、航太與推進系統等。該類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依據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未經許可,不得輸出。廠商如未經許可,逕行申報出口,事涉違反貿易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等裁罰。

    該關提醒業者,出口人工智慧(AI)晶片、顯示卡或伺服器等元件及硬體設備,倘對其是否屬管制清單項目有疑慮,建議可事先檢具貨品型錄、規格書等資料洽詢貿易署,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114071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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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永續報告書所提供資訊已成為各利害關係人檢視企業永續經營表現及進行投融資決策等之重要參考依據。金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已要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今(114)年起編製前一年度(113)永續報告書,並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報。

    為輔助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證交所已建置ESG數位平台,並於114年2月推出「輔助產製永續報告書功能」,以GRI準則及實務揭露情形,建立參考框架,並結合公司申報之ESG指標,輔助上市櫃公司完成永續報告書。

    產製功能亦提供各項編製永續報告書必備的撰寫資源如「GRI準則」、「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編製指引」及「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揭露範例」等,以協助企業提升法遵效率及減少作業成本,並引導上市櫃公司有效識別、評估並報告其營運對經濟、環境及人群(包括其人權)影響的重大主題,進而在永續報告書中揭露。

    為提升我國勞動市場薪資透明度,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4條之2增訂國內上市櫃公司應加強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中位數,及前二者與前一年度之變動情形,並開放得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索引方式揭露。

    上市櫃公司應持續強化永續資訊之品質,並避免誇大不實之陳述,以防範漂綠行為並提升大眾對企業的信任度,進而建立良好企業聲譽及市場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國際永續發展趨勢,結合國內外實務經驗,完善相關政策,協助上市櫃公司邁向永續發展。

    金管會11407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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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送房地」 贈與稅申報期限

    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遺產及贈與稅法雖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房地時,因須先經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稽徵機關核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再由贈與稅稽徵機關憑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額中予以扣除後計課贈與稅。因此,贈與子女房地,納稅義務人如已在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者,其贈與稅申報期限可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之期間扣除;又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期間未必相同,其可扣除之期間,應以較長者為準。

    舉例,甲君於114年4月10日贈與公告現值計1,000萬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乙君於同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2日至114年6月10日、契稅繳納期間為114年4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贈與稅申報期限由贈與日次日開始起算30天,而本案可扣除期間為114年4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止,故贈與稅申報期限應為114年7月10日。

    財政部11407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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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
    財政部114070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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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我國自112年起開始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稅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針對CFC之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放寬納稅義務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以完整反映CFC真實損益。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

    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購買股票1,000萬元,該金融資產被分類為FVPL,而前開金融資產價值於113年12月31日漲至1,200萬元,嗣後於114年3月1日以市價1,500萬元賣出。甲公司倘若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FVPL評價損益,則計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餘時可先減除FVPL評價損益200萬元,待114年實際出售該項金融資產時,再行計算FVPL調整數500萬元(即交易日公允價值1,5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並計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餘列報甲公司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若針對CFC持有之FVPL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則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應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未來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損益或未依限檢附文件,則自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檢附文件所屬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CFC已累積調節之損益計入當年度盈餘。
    財政部11407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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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
    (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
    (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財政部114063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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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等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114062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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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規定,係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以及獎勵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對帳冊簿據齊全,申報正確者,予以優待,準此,原則上以往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例外符合特定條件者,方可適用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准予跨年度盈虧互抵。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新設立,108、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亦無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該二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600萬元,自110年度起甲公司年度結算申報均委託會計師簽證,且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110、111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250萬元、20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550萬元,得將110及111年度經核定之虧損數450萬元,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至於108及109年度虧損數,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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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為確保商民權益,避免因誤用救濟程序導致程序延宕,特此呼籲民眾於接獲海關行政處分時,務必仔細辨明應提起「復查」或「訴願」,以維自身權益。

    商民對於海關所作成處分不服時,依法得提起救濟,然救濟程序依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復查」或逕提「訴願」,若有誤用,雖不致影響實質救濟權益,但就應逕提「訴願」案件誤申請復查為例,因海關依法須移由訴願管轄機關(財政部)審理或請當事人補正文書,程序上仍會有所延宕。

    基隆關說明,海關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裁處罰鍰的處分書,處分書末欄附註的教示條款為「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因此應先向作成處分的地區海關申請復查;倘係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以外的其他業者(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等)裁處罰鍰的處分書,教示條款則記載「聲明訴願」等相關規定,此類處分無須先經復查程序,可逕依訴願法相關規定經由原處分海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請商民注意海關作成處分文書附記的教示條款,並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以處分書附件(空白訴願書或復查申請書)正確提起救濟。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基隆關官網下載(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路徑: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財政部1140624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