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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團體購買跨境數位雲端服務時應注意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1140911新聞稿
    機關團體購買跨境數位雲端服務時應注意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I浪潮勢不可擋,許多機關團體為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紛紛向Google、Microsoft、Amazon等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如雲端儲存空間、軟體訂閱、資料庫服務、生成式AI等數位工具。機關團體倘非屬專營應稅銷售之營業人,或非屬學校、教育及研究機構者,於給付價款予境外電商時,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6條及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予境內買受人,除買受人屬境內自然人、專營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或銷售供教育、研究、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外,係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勞務買受人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屬營業稅法第36條之1所規定的機關團體,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等國外勞務,應於給付價款之日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114年9月25日給付價款,應於114年11月15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就近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填寫並繳納營業稅款。

    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雲端服務或AI數位工具等國外勞務而漏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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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

    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審認買賣屬實者,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予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主張係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與女兒,惟未能提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故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79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000元〔(17,79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

    國人倘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情形,務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財政部114090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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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

    財政部1140901新聞稿
    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更自109年7月1日起新增了「金融遺產資料」查詢,並於111年1月1日起擴大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單一窗口申辦作業讓遺產稅申報更便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只需攜帶下列證件,即可就近向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辦理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死亡前2年贈與、所得之遺產清單,及申請向10大金融單位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金融機構貸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期貨、人身保險、保管箱等金融遺產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三、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檢附遺囑正本及影本、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四、如為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倘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拋棄繼承者,尚可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併同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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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總統114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4701號令

    第一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對我國經濟、產業、民生及國土防衛之影響,以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擴大內需及防護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第四條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五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八條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總統114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140007470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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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

    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
    公司分配盈餘可選擇以現金或股票方式進行分派,因此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與以現金分派股利,本質上均為盈餘分派,均屬股東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公司均應依規定辦理股利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

    為利公司瞭解相關規定,彙整辦理方式如表:
     

    甲公司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經股東會決議以111年度盈餘增資分配股票股利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唯一股東為國外A營利事業,惟查無該公司辦理扣繳申報,進一步瞭解係甲公司誤以為盈餘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非現金股利毋須課稅,因而未依規定於發放股票股利時扣繳稅款462萬元(2,200萬元*21%)及依限辦理扣繳申報,經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公司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分派盈餘時,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或股利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114073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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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一、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二、按比率減除: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補充,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等,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租稅優惠:





    適用法令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法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出租對象
    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
    新臺幣(下同)
    1萬5千元
    1萬5千元
    6千元


    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比率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43%
    60%
    超過6千至2萬元部分:53%
    超過2萬元部分:43%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13年1月至12月間分別將A屋、B屋、C屋及D屋以每月租金23,000元依上述法令規定出租予符合條件之不同對象,其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據實減除,王先生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為:
     




    出租標的
    A屋
    B屋
    C屋
    D屋


    符合條件
    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予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未符合左列條件之出租情況者


    計算方式
    (收入23,000元-15,000元)*(1-43%)*12個月
    (收入23,000元-15,000元)*(1-60%)*12個月
    〔(收入23,000元-20,000元)*(1-43%)+(20,000元-6,000元)*(1-53%)〕*12個月
    收入23,000元*(1-43%)*12個月


    應申報租賃所得
    54,720元
    38,400元
    99,480元
    157,320元




    該局另補充說明,個人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較低稅率1.5%至2.4%,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以往年度是否有出租房屋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114073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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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清理被繼承人遺產,自109年7月1日起,可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如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可攜帶1.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2.遺產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3.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被繼承人金融遺產狀況,無須再奔波各金融機構,並可降低漏報財產的風險。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7月15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債權人聲請法院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並於114年1月15日經法院裁定確定,乙君應於114年7月15日前,向被繼承人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惟乙君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甲君所遺股票投資、銀行存款等動產,經電洽該局詢問,該局輔導乙君檢附前揭資料,就近至該局板橋分局申請查調甲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資料,經乙君確認無誤,如期辦理甲君之遺產稅申報。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倘無法如期申報,務必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財政部114073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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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11407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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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長達3至4年。如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承買人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成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入遺產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某建案12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0元(房屋及土地16,000,000元、停車位2,200,000元),預計於116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3年4月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3,300,000元,故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即為3,300,000元。

    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財政部11407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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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為維護公平原則及兼顧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民眾倘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中獎亦將不予給獎。
    倘民眾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情節重大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所謂「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則係指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明顯不符或雖屬多筆交易行為,卻無正當理由於短時間內頻繁且大量購買小額商品,即認定為不合常規。

    近期查獲多起案件,有特定民眾在短時間內頻繁進行消費,並刻意利用分次結帳的手法購買小額商品,藉此取得大量統一發票,並已領取中獎獎金。這些行為經認定屬於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其所領取之獎金皆已被全數追回。

    民眾於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惟切勿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不僅喪失中獎資格,亦須承擔追回獎金及相關法律責任。



     
    財政部11407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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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當期費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才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轉列為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8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60萬元(1,800萬元x稅率20%)。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財政部11407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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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者申報出口AI晶片前宜先查明是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業者申報出口AI晶片前宜先查明是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臺北關表示,近日發現業者申報出口GPU晶片,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鑑定係屬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所列管制貨品(管制代碼:3A001.a.9),業者未依規定檢附輸出許可證,海關將依貿易法相關規定移送貿易署裁處。
    該關進一步指出,依經濟部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管制貨品分為10大類別,包括:核能物質與設施、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材料加工程序、電子、電腦、電信及資訊安全、感應器與雷射、導航與航空電子、海事、航太與推進系統等。該類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依據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未經許可,不得輸出。廠商如未經許可,逕行申報出口,事涉違反貿易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等裁罰。

    該關提醒業者,出口人工智慧(AI)晶片、顯示卡或伺服器等元件及硬體設備,倘對其是否屬管制清單項目有疑慮,建議可事先檢具貨品型錄、規格書等資料洽詢貿易署,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1140715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