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可以依法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31日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11407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的 遺產管理人 清理被繼承人遺產,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可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如無法充分掌握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 可攜帶以下文件至各地區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調:
- 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與影本(核對後發還正本)。
- 遺產管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核對)。
遺產管理人可依此程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以確認遺產狀況, 無須再奔波各金融機構,並可降低漏報財產之風險。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 113 年 7 月 15 日過世,死亡時並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 經債權人聲請法院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並於 114 年 1 月 15 日經法院裁定確定。 乙君應於 114 年 7 月 15 日前,向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因乙君無法掌握甲君所遺股票投資、銀行存款等動產,遂電洽該局詢問, 經輔導後檢附前揭文件,就近至該局板橋分局申請查調甲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與金融遺產資料, 並於確認無誤後如期辦理申報。
注意事項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 遺產稅申報期限, 若無法如期申報,應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 申請延期申報, 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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