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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29日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11407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即可免徵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若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且未在有關機關所定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或雖曾恢復但後續再次未作農業使用者, 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但若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在此限。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繼承涉及土地與稅務申報時,應留意遺產稅法及使用年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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