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31日 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11407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 必要損耗及費用可二擇一:
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確實證明據實減除。
按比率減除:無法提具證據者,按租賃收入的 43% 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另若出租對象符合特定條件(政府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可享綜所稅之房屋租賃所得優惠如下:
適用法令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法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出租對象
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委託「代管業」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 1 年以上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
新臺幣 15,000 元
15,000 元
6,000 元
超過免稅額部分之費用比率(無證據時)
43%
60%
超過 6,000 至 20,000 元:53%
超過 20,000 元:43%
試算示例
以月租金 23,000 元為例,王先生於 113 年 1–12 月將 A、B、C、D 四屋分別依上表各別條件出租,且未能檢附費用憑證據實減除, 其 113 年度應申報租賃所得如下(單位:元):
出租標的
A屋
B屋
C屋
D屋
符合條件
住宅法第15條:租金補貼戶
住宅法第23條:社宅使用
租賃條例第17條:包租代管
一般出租(未符合左列)
計算方式
(23,000-15,000) × (1-43%) × 12
(23,000-15,000) × (1-60%) × 12
{(23,000-20,000) × (1-43%) + (20,000-6,000) × (1-53%)} × 12
23,000 × (1-43%) × 12
應申報租賃所得
54,720
38,400
99,480
157,320
房屋稅優惠補充
個人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較低房屋稅率 1.5%~2.4%。 若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可適用優惠稅率 1.2%。
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是否有出租房屋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有短漏報,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所轄稽徵機關 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 即可依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規定免予處罰。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出租與報稅涉及多項法規門檻,建議妥存收支憑證並依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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