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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5月22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522)


    境外電商營業人若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超過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基準 新臺幣60萬元(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前仍適用舊規定), 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稱之 境外電商營業人。 其年銷售額如逾前述登記基準,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 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辦理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相關登錄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

    範例說明

    外國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於自設網站銷售電腦軟體。 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為 40 萬元,未達登記基準,可暫免申請稅籍登記。 但 A 公司於 114 年 1 月至 4 月 6 日間銷售額合計已達 50 萬元, 逾越應申請登記之門檻,應立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與報繳營業稅。

    補報補繳與免罰規定

    境外電商如因未諳法令,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登記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 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 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可依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因漏報或未登記而受罰。
    我們提供新北市營業登記借址、汐止遠雄UTOWN共享辦公室出租與行政支援服務, 協助企業合規營運與稅務管理。

    電話: 02-2697-2883| 線上諮詢表單| 查看地圖位置
  • View More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規定說明

    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以平台提供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價款時, 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折抵,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 「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填列。營業人其後收到網購平台撥付的折抵款時, 再就該金額向平台另開立統一發票。

    範例說明

    小明於網購平台向甲公司購買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 1,000 元;以平台抵用券折抵 100 元。


    甲公司對小明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欄填列 1,000 元,備註欄註明「折抵 100 元」,銷售額合計欄填列實收 900 元。
    日後甲公司收到平台撥付之 100 元折抵款時,再開立金額 100 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參考圖示來源連結: Facebook 貼文與示意圖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網購折抵交易請妥善註記發票備註並留存平台撥付證明,確保帳務與稅務一致。
    我們提供新北市營業登記借址、汐止遠雄UTOWN共享辦公室與行政支援服務。

    電話: 02-2697-2883| 線上諮詢表單| 查看地圖位置
  • View More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114年4月24日發布之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 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均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報單申報新制

    新制規定凡出口美國且報單類別屬 G3、G5、D5、B8、B9 者,出口報單(N5203)中之「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 應依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


    YT:屬我國產製(MIT)貨品。
    NT:非屬我國產製貨品。


    未依規定填報者,系統將退單並發出「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 C86」,無法完成出口通關程序。

    報關作業注意事項

    報關業者受貨物輸出人委託申報時,須先取得「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方可依規定填列指定代碼後向海關申報。


    C2(文件審核)或 C3(貨物查驗):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且 C2 不得採無紙化通關。
    C1(免審免驗):放行後 3 日內應依 A59 訊息補送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


    若未依規定補送,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及《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以警告或罰鍰。

    防杜違規與罰則

    為防止非MIT貨品透過臺灣違規轉運至美國以規避加徵關稅,以維護國家聲譽及MIT產品國際信譽, 若查獲違規者,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


    最高可處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
    或停止 1 年輸出入貨品資格。
    情節重大者,得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
    涉及刑責者,將依法告發。



    財政部114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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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 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及「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 並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比率, 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更具實質效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依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 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含部分工時)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 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薪資金額 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三大適用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若為全時工時員工,113年度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63,000元; 若為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 累計月薪亦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企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 並將加成減除金額列入基本所得額。若逾期未申報,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

    三、避免雙重優惠

    若企業已取得政府提供的增僱員工薪資補助款, 應於申報時將補助列為收入,並自加成減除的薪資費用中扣除, 以避免重複享受租稅優惠。

    申請資料準備

    企業申請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應備妥下列文件:


    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113年度增僱員工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
    切結書與其他可證明符合適用要件之文件



    財政部114050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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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且薪資未逾「一定金額」者。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丁等4人,每人每月加薪2,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96,000元(2,000元*4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72,000元(96,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財政部11405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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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1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房屋課徵房屋稅適用新標準單價(各縣市適用範圍如附表)或舊標準單價分別依相應比例計算:
    (一)臺北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住家用:
    (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桃園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新竹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五)新竹縣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六)臺中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七)臺南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八)高雄市部分:
    住家用: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梓官區、大寮區、燕巢區及路竹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林園區、大樹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九)其他縣(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2%計算。

    財政部1140407台財稅字第11300701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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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財政部114043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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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舉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並詳附表:
    一、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
    二、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
    三、重新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並核定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
    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11404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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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提供多元擔保選項助欠繳稅款或罰鍰業者進出口貨物順利通關

     


     
    海關提供多元擔保選項助欠繳稅款或罰鍰業者進出口貨物順利通關


     
    納稅義務人若因欠繳稅款或罰鍰遭海關實施假扣押,可透過提供擔保方式解除限制,確保進口、出口貨物順利通關。
    基隆關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或罰鍰,如案件未確定且滯欠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海關將啟動假扣押程序,並停止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放行作業(俗稱擋關),納稅義務人倘無法及時提出現金擔保,建議可改提供其他擔保,俾解除擋關限制或避免財產遭到海關假扣押。
    依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上述擔保,係指除現金外,相當於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金額的擔保,如政府發行的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等。目前實務上以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的擔保方式最為常見(假扣押案件設定質權於海關),其優點在於納稅義務人不須立即繳付現金,又能收取銀行利息,且不耽誤進口、出口通關,申請復查權利亦不受影響,就海關及納稅義務人而言,實屬雙贏局面。
    財政部11404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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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自114年4月22日起,於「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服務平臺」入口網開放業者查詢貨物動態即時資訊。

     


     

    海關籲請業者善加運用物聯網貨物動態查詢功能


     
    為提升貨物流通安全及透明度,海關自114年4月22日起,於「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服務平臺」入口網開放業者查詢貨物動態即時資訊。透過簡便的操作介面,業者免登入、免申請,僅需輸入報單號碼,即可掌握貨櫃物流動態。

    透過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整合貨物動態資訊,業者可查詢進出口貨櫃即時動態,無需透過電話或親洽人工窗口,省時省力。以進口商查詢到貨進度為例,僅需透過系統輸入報單號碼,即可於第一時間掌握貨櫃自港區至倉儲之進度,無需反覆聯繫司機或承運商,有效縮短資訊回應時間,提升服務效率。

    關務署鼓勵業者善加利用本項查詢功能,以降低經營成本並強化物流管理。該署未來將持續蒐整進出口貨物物流資訊及擴大服務範圍,以提升通關流程資訊透明度,強化國際貿易供應鏈整體運作效能。(服務網址:https://iot.customs.gov.tw/APEWS/)

    財政部11404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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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舉例,甲貨運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貨運司機因運送貨物相關交通違規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該局查獲,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36,000元。
    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114041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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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財政部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即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新臺幣(下同)6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制度,該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項之授權,參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者(即境內電商營業人)之稅籍登記門檻(即當月銷售額4萬元)規定,訂定發布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為48萬元(4萬元*12個月)。鑑於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已配合該部113年12月12日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整為當月銷售額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該部爰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該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