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114年4月24日發布之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 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均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報單申報新制
新制規定凡出口美國且報單類別屬 G3、G5、D5、B8、B9 者,出口報單(N5203)中之「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 應依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
- YT:屬我國產製(MIT)貨品。
- NT:非屬我國產製貨品。
未依規定填報者,系統將退單並發出「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 C86」,無法完成出口通關程序。
報關作業注意事項
報關業者受貨物輸出人委託申報時,須先取得「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方可依規定填列指定代碼後向海關申報。
- C2(文件審核)或 C3(貨物查驗):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且 C2 不得採無紙化通關。
- C1(免審免驗):放行後 3 日內應依 A59 訊息補送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
若未依規定補送,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及《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以警告或罰鍰。
防杜違規與罰則
為防止非MIT貨品透過臺灣違規轉運至美國以規避加徵關稅,以維護國家聲譽及MIT產品國際信譽, 若查獲違規者,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
- 最高可處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
- 或停止 1 年輸出入貨品資格。
- 情節重大者,得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
- 涉及刑責者,將依法告發。
財政部1140507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