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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於106年5月繼承取得母親於104年10月買入之房屋、土地,並於113年5月將該房屋、土地出售,究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取得日判斷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茲整理如下表所示:



    被繼承人(遺贈人)取得日
    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日
    適用規定


    104年12月31日以前
    104年12月31日以前
    繼承(受遺贈)取得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104年12月31日以前
    105年1月1日以後
    繼承(受遺贈)取得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105年1月1日以後
    房地合一所得稅



    交易之房屋、土地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而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依上表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但如該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也可以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舉例,如納稅義務人A君母親於104年10月31日買入房地,嗣A君於106年5月1日繼承取得該房地,後於113年5月出售,即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若A君出售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要件者,亦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出售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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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查獲隱匿金流,經訴訟程序徵起大額欠稅

    國稅局查獲隱匿金流,經訴訟程序徵起大額欠稅

    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稽徵機關會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及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等保全措施外,對於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還會追查所得、財產動向,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執行分署)運用,並提起相關訴訟,積極追查以徵起稅捐。

    舉例說明,A公司經國稅局查獲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逃漏鉅額營業稅,核定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A公司對補徵稅款及罰鍰完全置之不理,國稅局爰將全案移送執行分署執行,惟A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國稅局調查A公司資金流向,發現A公司將大部分貨款收入存入前負責人甲君所有之個人帳戶,甲君本應把貨款交還A公司,卻刻意隱匿造成A公司名下沒有財產的假象,國稅局爰向執行分署聲請執行A公司對甲君的貨款返還請求權。嗣執行分署對甲君核發扣押其應返還A公司貨款之執行命令,甲君卻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不承認A公司對其有上開貨款的返還請求權。國稅局為彰顯徵收稅捐決心,遂以A公司債權人身分對甲君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甲君旋即繳清滯欠稅款及罰鍰。

    財政部11311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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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申報。如無法證明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且出售時之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該房地所在地區財政部規定之金額,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

    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君申報出售103年取得之房地,逕以110年度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4萬餘元,嗣經國稅局輔導甲君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511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5萬餘元。

    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參考,請民眾於出售符合舊制之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113112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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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00萬元(每年免稅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公告,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賣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彙整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因不了解法令或認知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因此,稽徵機關提供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亦無法查得海外所得資料。
    二、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是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三、誤認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因此無課稅問題:海外基金轉換後,即有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之意思表示。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四、誤以為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我國目前核准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的股利為海外所得,自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100萬元時,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國人近年來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請記得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財政部113112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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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00萬元(每年免稅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公告,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賣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彙整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因不了解法令或認知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因此,稽徵機關提供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亦無法查得海外所得資料。
    二、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是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三、誤認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因此無課稅問題:海外基金轉換後,即有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之意思表示。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四、誤以為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我國目前核准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的股利為海外所得,自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100萬元時,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國人近年來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請記得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財政部113112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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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者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其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旅宿業者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如附表。
    營業人銷售住宿券時,有無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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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邇來發現有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刻意於稽徵機關查獲後,迅速變更負責人,試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人格,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資本主),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構成逃漏稅捐事實,即便事後立即變更負責人,亦無法改變獨資商號權利義務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之特性,國稅局仍會以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獨資商號若因一時疏忽,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113111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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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線上查詢退稅進度

    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線上查詢退稅進度

    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包括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並於規定期限內購買上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如該新汽車出廠時應納貨物稅低於5萬元(機車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則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已經向國稅局提出前揭車輛汰舊換新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之車主,查詢辦理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進度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111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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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經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所得額為65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而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時點,正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110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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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追繳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惟營業人如能證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交易對象已依法補稅處罰,符合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補稅免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5月間以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國稅局查獲乙公司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5萬元,所幸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資訊及帳簿憑證保存完備,主張實際銷貨人為A君,經查證確係A君持乙公司開立之發票交付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君承認違章事實經補稅處罰,甲公司則以有進貨事實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元並免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可免於處罰。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屬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於處罰。

    財政部11311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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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可申辦遺產稅線上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可申辦遺產稅線上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並符合一定條件,繼承人為配偶、子女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從申請到確認回復,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申報試算通知書:申請後30日起至90日內,即可線上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試算內容。
    三、線上登錄回復:繼承人確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11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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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所在地市政府申請核准解散,為何未接獲國稅局核准註銷稅籍登記公文?
    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終止營業,除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縣市政府)辦理解散或歇業登記外,尚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如屬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按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一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決議解散,除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外,並應於113年10月5日前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連同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註銷稅籍登記。
    民眾容易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與國稅局主管之稅籍登記混淆,營業人倘有解散或歇業情事時,應留意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1106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