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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1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701)


    我國自112年起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 CFC)稅制。考量 CFC 持有以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為主要投資標的,短期損益波動較大且非人為可控, 財政部因此放寬規定,允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時, 得選擇將未實現 FVPL 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 以反映真實損益狀況。

    法規依據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 CFC 當年度盈餘時, 可針對該 CFC 所持有之 FVPL 公允價值變動數,選擇遞延認列。 一經擇定後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 FVPL 時, 再將其處分或重分類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 計入該年度 CFC 盈餘。

    範例說明

    甲公司持有 CFC 乙公司,乙公司於 113 年 2 月 1 日購買股票 1,000 萬元, 該金融資產分類為 FVPL。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市值上升至 1,200 萬元, 並於 114 年 3 月 1 日以市價 1,500 萬元售出。

    若甲公司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 FVPL 評價損益,則:


    113 年度盈餘計算時,得先減除未實現 FVPL 評價損益 200 萬元。
    114 年出售該金融資產時,將實際損益 500 萬元(1,500 萬-1,000 萬) 計入 114 年度 CFC 盈餘,作為甲公司投資收益。


    統一適用原則與限制

    營利事業若針對 CFC 持有之 FVPL 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 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 CFC 採用相同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若日後未統一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 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 FVPL 評價損益之規定, 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企業申報 CFC 所得時,應留意 FVPL 投資評價與遞延認列之稅務選擇, 並統一適用計算方式以避免補稅或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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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6月30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630)


    為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增僱員工,政府依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 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若增僱一定人數之 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 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 200% 限度內, 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此租稅優惠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追溯適用,施行至 122 年 12 月 31 日止。

    適用條件與薪資標準

    本項優惠之基本條件為: 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 所謂基層員工,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國籍員工:


    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
    全時工時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 63,000 元。
    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時薪或日薪之月累計支付金額未逾 63,000 元, 且平均時薪未逾 394 元、日薪未逾 3,152 元。


    以上「一定金額」之基準由經濟部公告,113 年與 114 年度均適用相同金額標準。

    申請與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如符合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申請適用 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時,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若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

    財政部提醒,中小企業應妥善保存相關薪資支付與僱用資料,以利稽徵機關查核, 並確保依法適用租稅優惠。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中小企業可透過合法稅務規劃享受政府租稅優惠政策, 並應留意薪資給付及人事資料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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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6月27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627)


    為鼓勵消費者選購高效節能電器產品,落實節能減碳與綠色消費政策, 財政部依據 114 年 6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 宣布「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延長實施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

    申請對象與退稅條件

    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 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 若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 每台可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 2,000 元為上限。 申請人應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透過下列任一方式提出申請: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紙本郵寄申請
    至國稅局臨櫃辦理


    線上申請流程

    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進行操作。 除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團體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外, 亦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

    申請時僅需登入系統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資訊, 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載有帳戶資訊之證明檔)及相關附件影像檔, 取得收件編號後即完成申請程序,全程快速又便利。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購買節能電器除可節能減碳外,亦能享有貨物稅退稅優惠,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內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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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 法規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若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並於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且如期申報者, 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此一規定旨在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稅制公平,並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 故原則上,以往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惟符合前述條件者,可依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准予跨年度盈虧互抵。

    範例說明

    甲公司於108年新設立。108、109年度結算申報時,未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亦未委託會計師簽證,該兩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150萬元及600萬元。 自110年度起,甲公司改由會計師簽證申報,且符合第39條但書規定, 經核定虧損數分別為110年度250萬元、111年度200萬元。

    甲公司於112年度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550萬元, 得將110及111年度經核定之虧損合計45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至於108及109年度之虧損,因不符合條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企業應於結算申報時確保帳冊完整、申報正確,並妥善保存會計師簽證文件, 以利未來申請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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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6月24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624)


    為保障商民權益,並避免因誤用救濟程序而造成延宕, 財政部特別提醒民眾於接獲海關行政處分時, 應仔細辨明應提起「復查」或「訴願」,以維護自身權益。

    商民對於海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救濟。 但救濟途徑依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復查」或「訴願」兩類。 若誤用程序,雖不影響實質救濟權益,仍可能造成時間延誤。 例如原應逕行提起訴願者誤申請復查,海關仍須依法移由財政部受理或要求補正文書, 將影響案件處理時程。

    海關處分適用程序區別

    基隆關說明,若海關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裁處罰鍰, 處分書末欄附註教示條款通常為「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因此應先向作成處分之地區海關提出復查申請。

    若海關係依《關稅法》對非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業者(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 報關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等)裁處罰鍰,教示條款則記載「聲明訴願」等相關內容。 此類案件無須經復查程序,可逕依《訴願法》規定, 由原處分海關轉送財政部提起訴願。

    救濟申請注意事項

    商民接獲海關處分時,應特別注意處分文書所附的教示條款內容, 並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使用處分書附帶之空白「訴願書」或「復查申請書」正確提起救濟。

    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基隆關網站下載: 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 路徑為「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企業或個人接獲行政處分時,應詳閱教示條款內容並依正確程序申請救濟, 以免因程序錯誤造成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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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5月22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522)


    境外電商營業人若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超過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基準 新臺幣60萬元(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前仍適用舊規定), 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稱之 境外電商營業人。 其年銷售額如逾前述登記基準,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 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辦理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相關登錄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

    範例說明

    外國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於自設網站銷售電腦軟體。 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為 40 萬元,未達登記基準,可暫免申請稅籍登記。 但 A 公司於 114 年 1 月至 4 月 6 日間銷售額合計已達 50 萬元, 逾越應申請登記之門檻,應立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與報繳營業稅。

    補報補繳與免罰規定

    境外電商如因未諳法令,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登記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 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 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可依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因漏報或未登記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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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規定說明

    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以平台提供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價款時, 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折抵,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 「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填列。營業人其後收到網購平台撥付的折抵款時, 再就該金額向平台另開立統一發票。

    範例說明

    小明於網購平台向甲公司購買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 1,000 元;以平台抵用券折抵 100 元。


    甲公司對小明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欄填列 1,000 元,備註欄註明「折抵 100 元」,銷售額合計欄填列實收 900 元。
    日後甲公司收到平台撥付之 100 元折抵款時,再開立金額 100 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參考圖示來源連結: Facebook 貼文與示意圖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網購折抵交易請妥善註記發票備註並留存平台撥付證明,確保帳務與稅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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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114年4月24日發布之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 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均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報單申報新制

    新制規定凡出口美國且報單類別屬 G3、G5、D5、B8、B9 者,出口報單(N5203)中之「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 應依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


    YT:屬我國產製(MIT)貨品。
    NT:非屬我國產製貨品。


    未依規定填報者,系統將退單並發出「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 C86」,無法完成出口通關程序。

    報關作業注意事項

    報關業者受貨物輸出人委託申報時,須先取得「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方可依規定填列指定代碼後向海關申報。


    C2(文件審核)或 C3(貨物查驗):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且 C2 不得採無紙化通關。
    C1(免審免驗):放行後 3 日內應依 A59 訊息補送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


    若未依規定補送,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及《關稅法》第81條規定,處以警告或罰鍰。

    防杜違規與罰則

    為防止非MIT貨品透過臺灣違規轉運至美國以規避加徵關稅,以維護國家聲譽及MIT產品國際信譽, 若查獲違規者,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


    最高可處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
    或停止 1 年輸出入貨品資格。
    情節重大者,得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
    涉及刑責者,將依法告發。



    財政部114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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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 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及「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 並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比率, 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更具實質效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依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 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含部分工時)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 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薪資金額 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三大適用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若為全時工時員工,113年度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63,000元; 若為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 累計月薪亦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企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 並將加成減除金額列入基本所得額。若逾期未申報,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

    三、避免雙重優惠

    若企業已取得政府提供的增僱員工薪資補助款, 應於申報時將補助列為收入,並自加成減除的薪資費用中扣除, 以避免重複享受租稅優惠。

    申請資料準備

    企業申請增僱員工租稅優惠,應備妥下列文件:


    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113年度增僱員工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
    切結書與其他可證明符合適用要件之文件



    財政部114050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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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且薪資未逾「一定金額」者。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丁等4人,每人每月加薪2,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96,000元(2,000元*4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72,000元(96,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財政部11405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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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1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房屋課徵房屋稅適用新標準單價(各縣市適用範圍如附表)或舊標準單價分別依相應比例計算:
    (一)臺北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住家用:
    (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桃園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新竹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五)新竹縣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六)臺中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七)臺南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八)高雄市部分:
    住家用: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梓官區、大寮區、燕巢區及路竹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林園區、大樹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九)其他縣(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2%計算。

    財政部1140407台財稅字第11300701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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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財政部1140430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