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專業資訊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8.jpg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且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107年6月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並於111年1月14日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之111年度而非110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1017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7.jpg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統一編號分為營業人統一編號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而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是可以兌領獎金。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給獎,所以只要中獎發票買受人非前述5種對象者,皆可領取中獎發票獎金。民眾常誤解無法兌獎之中獎發票買受人,如人民團體、私立機構(幼兒園、醫院等)及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及診所等)等因需辦理扣繳所得稅作業而編配統一編號者,取得載有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仍是可以兌獎的。

    進一步說明,打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中獎發票如何兌獎,請兌領人攜帶中獎發票,同時準備「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代領人身分證件,於營業時間(請詳各金融機構官網)至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信用合作社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兌換;如二獎以下獎別、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及百元獎亦可於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兌領。

    依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實體兌獎通路及統一發票兌獎APP,僅接受自然人中獎發票兌領,扣繳單位中獎發票請務必至上開金融機構兌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31014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6.jpg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舉例,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1009新聞稿
     
  • View More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舉例,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1009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5.jpg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為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實務上發現營業人誤以為勞務買受人位於境外並取具收取外匯證明,該勞務即可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實則倘勞務之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也在境內,縱然取得外匯收入,仍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之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所製造之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因該服務之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國內,即便取得國外A公司之外匯收入新臺幣(下同)63萬元,亦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範疇,該外匯收入63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3萬元(=63萬元÷1.05*5%)。

    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其服務合約,確認該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倘報繳營業稅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1008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4.jpg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個人退休時領取的退職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總額全數申報,切勿重複減除雇主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的定額免稅金額,以免造成漏報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喔!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而扣繳單位係以實際給付之退職所得減除上開規定免稅額之餘額填報扣繳憑單,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全數申報退職所得,勿再減除上開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退休時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計15,000,000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將扣繳憑單填載給付總額6,525,000元(已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列報退職所得為442,500元【〔6,525,000元-(188,000*30年)〕*1/2】,經該局查獲後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6,525,00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個人如領有退職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短漏報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1131008新聞稿
     
  • View More 1131003.jpg

    公司歇業報稅 四個注意

    公司歇業報稅 四個注意

    公司營業情況不佳,無法繼續經營,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申報?國稅局提醒,應注意四件事情,第一、辦理稅籍註銷;第二、以貨物來抵償債務,視為銷售須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第三、應在解散、廢止或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第四,清算完結日30日內辦理清算。
    公司因故自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國稅局表示,首先,公司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時,營業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第二,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視同銷售,國稅局解釋,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
    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當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無論取得價金、抵償債務等,都視為銷售貨物,應該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家電經銷商,因經營不善,積欠裝潢公司裝修款,裝潢公司多次催討不到,聲稱要進行法律程序,甲公司便同意以時價200萬元的家電商品抵償所欠債務,因此當甲公司發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裝潢公司。
    國稅局官員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不再營業,卻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向國稅局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第三,營利事業在年度中解散,應在解散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
    第四,至於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的營所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國稅局官員補充說明,所謂的「清算期間」期限計算方式分成兩種,如果是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規定;不屬於公司組織,則自解散日起三個月為清算期間。
    2024-10-03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 View More 野馬2.jpg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公司剛開始創立起步時,通常需要較多資金購買設備,但也導致手上資金不足,此時若有用車需求,可能會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車,國稅局提醒,第一、無法扣抵營業稅;第二、可以申報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三、若要作為銷售目的,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向個人買車時,因為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也未支付營業稅額,因此沒有扣抵營業稅的問題,但二手車屬於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只要備齊資料申請。

    另外提醒,購入二手車固定資產入帳,是按照取得的成本作為入帳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含買價、運輸費和保險等相關費用,因此不管二手車買前已使用幾年,公司皆要將二手車購買時的總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

    若營業人為中古車商,購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國稅局指出,可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不過當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

    2024-10-0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3.jpg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1004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2.jpg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賺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將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又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0月間以1,600萬元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11年8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以1,800萬元出售,於出售當時該預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領得使用執照,甲君誤認該預售屋交易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11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另輔導免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期間,辦理111年度該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應於買賣契約書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未依限辦理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1001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1.jpg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6月購買A地,107年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年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1001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0.jpg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財政部啟動賦稅數位轉型服務計畫,將AI(人工智慧)運用於稅務查核,該局積極參與建置智能稅務應用系統,透過AI技術與大數據分析(以下簡稱AI選案功能),針對營業人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深入研析,輔助查審人員精準發掘可疑逃漏營業稅案件。
    經應用AI選案功能主動偵測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有顯著不合理之異常案件,掌握甲公司111年至112年間出口雜貨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2.31億元,惟同期間並無相關產品進口或國內進貨紀錄,存在進銷項差異甚大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查得該公司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乙公司卻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章情事,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1.87億元裁處2%罰鍰374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國稅局已運用跨稅目資料庫及應用AI技術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明顯異常案件,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927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