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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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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新制規定出口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者,出口報單(N5203)「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須依據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YT」(屬我國產製者)或「NT」(非屬我國產製者)。未依規定填報,將遭系統退單,發送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無法完成出口通關程序。

    報關業者受貨物輸出人委託申報符合上開公告條件報單時,須先取得「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方可於報單填列指定代碼並向海關申報。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或C3(貨物查驗)時,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且C2不得採無紙化通關。若為C1(免審免驗),則於放行後3日內依A59訊息補送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否則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及關稅法第81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罰鍰。

    為防堵非MIT貨品透過臺灣違規轉運出口至美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以維護國家聲譽及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若查獲違規者,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告發。

    財政部114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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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及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加成率,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特別有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包含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注意下列三大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員工如屬全時工時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63,000元,如屬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營利事業113年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逾期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三、避免雙重優惠
    中小企業如果取得政府對增僱員工給予之薪資補助款,除應在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收入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適用本項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得加成減除金額。
    欲享受增僱員工租稅優惠,除應注意前述重點之外,並請備妥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13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規定格式之切結書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財政部114050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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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中小企業加薪減稅優惠延長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且薪資未逾「一定金額」者。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113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大於112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且於113年1月起為月薪未達63,000元的本國籍基層員工甲、乙、丙、丁等4人,每人每月加薪2,000元,則A公司113年度加薪費用合計96,000元(2,000元*4人*12月),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優惠規定,在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增列的「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72,000元(96,000元*75%)自所得額中減除。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財政部11405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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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11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房屋課徵房屋稅適用新標準單價(各縣市適用範圍如附表)或舊標準單價分別依相應比例計算:
    (一)臺北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住家用:
    (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桃園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新竹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五)新竹縣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六)臺中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七)臺南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八)高雄市部分:
    住家用: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梓官區、大寮區、燕巢區及路竹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林園區、大樹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a.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b.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九)其他縣(市)部分:
    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2%計算。

    財政部1140407台財稅字第11300701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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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財政部114043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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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舉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並詳附表:
    一、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
    二、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
    三、重新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並核定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
    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11404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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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提供多元擔保選項助欠繳稅款或罰鍰業者進出口貨物順利通關

     


     
    海關提供多元擔保選項助欠繳稅款或罰鍰業者進出口貨物順利通關


     
    納稅義務人若因欠繳稅款或罰鍰遭海關實施假扣押,可透過提供擔保方式解除限制,確保進口、出口貨物順利通關。
    基隆關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或罰鍰,如案件未確定且滯欠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海關將啟動假扣押程序,並停止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放行作業(俗稱擋關),納稅義務人倘無法及時提出現金擔保,建議可改提供其他擔保,俾解除擋關限制或避免財產遭到海關假扣押。
    依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上述擔保,係指除現金外,相當於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金額的擔保,如政府發行的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等。目前實務上以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的擔保方式最為常見(假扣押案件設定質權於海關),其優點在於納稅義務人不須立即繳付現金,又能收取銀行利息,且不耽誤進口、出口通關,申請復查權利亦不受影響,就海關及納稅義務人而言,實屬雙贏局面。
    財政部11404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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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自114年4月22日起,於「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服務平臺」入口網開放業者查詢貨物動態即時資訊。

     


     

    海關籲請業者善加運用物聯網貨物動態查詢功能


     
    為提升貨物流通安全及透明度,海關自114年4月22日起,於「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服務平臺」入口網開放業者查詢貨物動態即時資訊。透過簡便的操作介面,業者免登入、免申請,僅需輸入報單號碼,即可掌握貨櫃物流動態。

    透過物聯網全時監控系統整合貨物動態資訊,業者可查詢進出口貨櫃即時動態,無需透過電話或親洽人工窗口,省時省力。以進口商查詢到貨進度為例,僅需透過系統輸入報單號碼,即可於第一時間掌握貨櫃自港區至倉儲之進度,無需反覆聯繫司機或承運商,有效縮短資訊回應時間,提升服務效率。

    關務署鼓勵業者善加利用本項查詢功能,以降低經營成本並強化物流管理。該署未來將持續蒐整進出口貨物物流資訊及擴大服務範圍,以提升通關流程資訊透明度,強化國際貿易供應鏈整體運作效能。(服務網址:https://iot.customs.gov.tw/APEWS/)

    財政部11404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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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舉例,甲貨運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貨運司機因運送貨物相關交通違規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該局查獲,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36,000元。
    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114041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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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財政部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即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新臺幣(下同)6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制度,該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項之授權,參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者(即境內電商營業人)之稅籍登記門檻(即當月銷售額4萬元)規定,訂定發布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為48萬元(4萬元*12個月)。鑑於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已配合該部113年12月12日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整為當月銷售額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該部爰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該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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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

     


     
    財政部推動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


     
    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新增「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財政部於113年12月3日發布令釋,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的5種特殊情形,其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該5種特別情況及申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列示如附表。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113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收入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財政部1140402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