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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永續報告書所提供資訊已成為各利害關係人檢視企業永續經營表現及進行投融資決策等之重要參考依據。金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已要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今(114)年起編製前一年度(113)永續報告書,並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報。

    為輔助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證交所已建置ESG數位平台,並於114年2月推出「輔助產製永續報告書功能」,以GRI準則及實務揭露情形,建立參考框架,並結合公司申報之ESG指標,輔助上市櫃公司完成永續報告書。

    產製功能亦提供各項編製永續報告書必備的撰寫資源如「GRI準則」、「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編製指引」及「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揭露範例」等,以協助企業提升法遵效率及減少作業成本,並引導上市櫃公司有效識別、評估並報告其營運對經濟、環境及人群(包括其人權)影響的重大主題,進而在永續報告書中揭露。

    為提升我國勞動市場薪資透明度,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4條之2增訂國內上市櫃公司應加強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中位數,及前二者與前一年度之變動情形,並開放得以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索引方式揭露。

    上市櫃公司應持續強化永續資訊之品質,並避免誇大不實之陳述,以防範漂綠行為並提升大眾對企業的信任度,進而建立良好企業聲譽及市場競爭力。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國際永續發展趨勢,結合國內外實務經驗,完善相關政策,協助上市櫃公司邁向永續發展。

    金管會11407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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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送房地」 贈與稅申報期限

    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遺產及贈與稅法雖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房地時,因須先經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稽徵機關核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再由贈與稅稽徵機關憑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額中予以扣除後計課贈與稅。因此,贈與子女房地,納稅義務人如已在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者,其贈與稅申報期限可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之期間扣除;又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期間未必相同,其可扣除之期間,應以較長者為準。

    舉例,甲君於114年4月10日贈與公告現值計1,000萬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乙君於同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2日至114年6月10日、契稅繳納期間為114年4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贈與稅申報期限由贈與日次日開始起算30天,而本案可扣除期間為114年4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止,故贈與稅申報期限應為114年7月10日。

    財政部11407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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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
    財政部114070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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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我國自112年起開始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稅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針對CFC之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放寬納稅義務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以完整反映CFC真實損益。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

    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購買股票1,000萬元,該金融資產被分類為FVPL,而前開金融資產價值於113年12月31日漲至1,200萬元,嗣後於114年3月1日以市價1,500萬元賣出。甲公司倘若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FVPL評價損益,則計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餘時可先減除FVPL評價損益200萬元,待114年實際出售該項金融資產時,再行計算FVPL調整數500萬元(即交易日公允價值1,5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並計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餘列報甲公司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若針對CFC持有之FVPL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則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應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未來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損益或未依限檢附文件,則自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檢附文件所屬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CFC已累積調節之損益計入當年度盈餘。
    財政部11407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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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增僱2人以上之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3及114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
    (一)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
    (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3,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394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152元。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財政部114063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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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等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114062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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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規定,係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以及獎勵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對帳冊簿據齊全,申報正確者,予以優待,準此,原則上以往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例外符合特定條件者,方可適用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准予跨年度盈虧互抵。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新設立,108、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亦無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該二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600萬元,自110年度起甲公司年度結算申報均委託會計師簽證,且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110、111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250萬元、20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550萬元,得將110及111年度經核定之虧損數450萬元,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至於108及109年度虧損數,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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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為確保商民權益,避免因誤用救濟程序導致程序延宕,特此呼籲民眾於接獲海關行政處分時,務必仔細辨明應提起「復查」或「訴願」,以維自身權益。

    商民對於海關所作成處分不服時,依法得提起救濟,然救濟程序依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復查」或逕提「訴願」,若有誤用,雖不致影響實質救濟權益,但就應逕提「訴願」案件誤申請復查為例,因海關依法須移由訴願管轄機關(財政部)審理或請當事人補正文書,程序上仍會有所延宕。

    基隆關說明,海關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裁處罰鍰的處分書,處分書末欄附註的教示條款為「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因此應先向作成處分的地區海關申請復查;倘係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以外的其他業者(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報關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等)裁處罰鍰的處分書,教示條款則記載「聲明訴願」等相關規定,此類處分無須先經復查程序,可逕依訴願法相關規定經由原處分海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請商民注意海關作成處分文書附記的教示條款,並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以處分書附件(空白訴願書或復查申請書)正確提起救濟。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基隆關官網下載(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路徑: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財政部114062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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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者(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之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cbec....../business-tax)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腦軟體,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銷售額為40萬元,未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嗣A公司因生意興隆,其114年1月至4月6日之銷售額合計已達50萬元,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應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https://www.etax.nat.gov.tw/....../cbec....../business-tax
    財政部11405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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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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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自114年5月7日起,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凡我國產製(MIT)貨品出口美國,必須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新制規定出口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者,出口報單(N5203)「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須依據貨品實際產地逐項填報「YT」(屬我國產製者)或「NT」(非屬我國產製者)。未依規定填報,將遭系統退單,發送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無法完成出口通關程序。

    報關業者受貨物輸出人委託申報符合上開公告條件報單時,須先取得「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正本,方可於報單填列指定代碼並向海關申報。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或C3(貨物查驗)時,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且C2不得採無紙化通關。若為C1(免審免驗),則於放行後3日內依A59訊息補送聲明書正本至出口地海關,否則將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1條及關稅法第81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罰鍰。

    為防堵非MIT貨品透過臺灣違規轉運出口至美國,規避美國加徵關稅,以維護國家聲譽及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若查獲違規者,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輸出入貨品,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告發。

    財政部114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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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之三大重點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及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加成率,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特別有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包含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注意下列三大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員工如屬全時工時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63,000元,如屬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營利事業113年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逾期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三、避免雙重優惠
    中小企業如果取得政府對增僱員工給予之薪資補助款,除應在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收入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適用本項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得加成減除金額。
    欲享受增僱員工租稅優惠,除應注意前述重點之外,並請備妥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13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規定格式之切結書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財政部1140505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