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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23日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1140723)


    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長達三至四年。 若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承買人不幸過世,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尚未興建完成前死亡, 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 因此,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止累計已支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並併入 遺產總額 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 113 年 1 月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某建案 12 樓房屋及地下室 1 個停車位, 契約約定房地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0 元(房屋與土地 16,000,000 元、停車位 2,200,000 元), 預計於 116 年底完工交屋。

    惟甲君不幸於 113 年 4 月過世。經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價款之發票及匯款單, 經計算截至死亡日止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共計 3,300,000 元。 故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金額為 3,300,000 元。

    注意事項

    稽徵機關為方便民眾,提供「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供查詢, 惟該清單不含預售屋資料。 若被繼承人生前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應向建商查詢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明細, 並依規定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漏報遭罰。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遺產申報涉及契約權利與債權價值判定,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與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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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使用不合常規交易或付款方式取得大量小額中獎統一發票,中獎亦不予給獎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18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718)


    為維護公平原則及兼顧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民眾倘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 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即使中獎亦將不予給獎。

    若民眾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 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將不予給獎; 已領取獎金者,主管稽徵機關將追回獎金,情節重大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所謂「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係指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明顯不符, 或雖屬多筆交易行為,卻無正當理由於短時間內頻繁且大量購買小額商品,即認定為不合常規。

    近期查獲多起案件,有特定民眾在短時間內頻繁消費, 並刻意利用分次結帳方式購買小額商品,藉此取得大量統一發票並領取中獎獎金。 這些行為經認定屬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 所領取之獎金均已被全數追回。

    財政部提醒:民眾於消費時請正常索取統一發票, 惟切勿以不合常規方式試圖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倘經查明屬實者,不僅喪失中獎資格,亦須承擔追回獎金與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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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論是企業發票開立或稅務申報,都應遵守法規以維護商譽與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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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在該房地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18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718)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於該房地未出售前,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支為當期費用。

    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 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 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 但若屬存貨性質或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則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並於房地出售時再轉列為費用。

    舉例說明

    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經查,該筆支出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房地,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

    然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依規定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經稽徵機關依查核準則調整,將該 1,800 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 並補徵稅額 360 萬元(1,800 萬元 × 稅率 20%)。

    財政部提醒

    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依房地實際用途, 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相關規定正確列報, 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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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財務與稅務申報須依規定正確分類支出,避免誤列成本造成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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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者申報出口AI晶片前宜先查明是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業者申報出口AI晶片前宜先查明是否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15日 來源:財政部臺北關(新聞稿 1140715)


    臺北關表示,近日發現業者申報出口 GPU 晶片,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鑑定, 係屬「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與「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所列管制貨品(管制代碼:3A001.a.9)。 由於業者未依規定檢附輸出許可證,海關將依貿易法相關規定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裁處。

    該關進一步指出,依據經濟部「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管制貨品分為十大類別: 核能物質與設施、特殊材料與相關設備、材料加工程序、電子、電腦、電信及資訊安全、感應器與雷射、 導航與航空電子、海事、航太與推進系統等。 依據貿易法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規定,未經許可,不得輸出。 若廠商未獲許可即逕行申報出口,將違反貿易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罰金。

    財政部臺北關提醒

    業者出口人工智慧(AI)晶片、顯示卡、伺服器等元件與硬體設備時, 若對其是否屬管制清單項目有疑慮,應事先檢具貨品型錄、規格書等資料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洽詢, 以免違反出口管制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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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於出口或報關作業中應確認貨品性質與法規限制,確保合法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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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金管會提醒今(114)年8月底前全體上市櫃公司均應申報永續報告書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3日 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 1140703)


    永續報告書所提供資訊,已成為各利害關係人檢視企業永續經營表現及投融資決策之重要依據。 金管會發布的「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規定: 實收資本額 20 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自今(114)年起應編製前一年度(113 年度)永續報告書, 並於每年 8 月底前完成申報。

    ESG數位平台與輔助功能

    為輔助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證交所已建置 ESG 數位平台, 並於 114 年 2 月推出「輔助產製永續報告書功能」。 該功能依據 GRI 準則與實務揭露情形建立參考框架,結合公司申報的 ESG 指標, 協助企業更有效率地完成永續報告書。

    此功能同時提供各項必要撰寫資源,如「GRI 準則」、「永續報告書重大主題編製指引」及 「重大主題揭露範例」等,協助企業提升法遵效率、減少作業成本。 並引導企業識別、評估並揭露其營運對經濟、環境及人群(含人權)影響的重大主題, 以提高永續資訊透明度。

    薪資透明度與資訊揭露新規

    為提升我國勞動市場薪資透明度,金管會修訂 《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 4 條之 2, 新增規定國內上市櫃公司應揭露:


    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與中位數。
    前述薪資項目與前一年度的變動情形。
    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以查詢索引方式揭露。


    金管會後續政策方向

    金管會強調,上市櫃公司應持續強化永續資訊品質,避免誇大或不實陳述, 以防範漂綠(Greenwashing)行為,並提升投資人及社會大眾對企業的信任度。 未來將持續關注國際永續發展趨勢,結合國內外實務經驗, 完善政策以協助企業邁向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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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 ESG 與永續揭露成為企業評價指標,企業應及早建立資料管理與報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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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送房地」贈與稅申報期限怎麼算?財政部教你不逾期!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3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703)


    送房地給子女,若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卻擔心稅單尚未核發導致逾30日未申報贈與稅而遭罰鍰,該怎麼辦?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 不過,若贈與標的為房地,須先經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機關核定並繳納,之後由贈與稅稽徵機關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憑完稅證明書從贈與額中扣除相關稅款後再計課贈與稅。

    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已於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其贈與稅申報期限可將「申報土地現值日」或「申報契稅日」起, 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限繳日期」止之期間扣除; 而兩稅核課期間如不同,則以較長者為準。

    舉例說明

    甲君於 114 年 4 月 10 日贈與公告現值共 1,000 萬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並於同日申報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其中:


    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114 年 5 月 12 日至 114 年 6 月 10 日。
    契稅繳納期間:114 年 4 月 21 日至 114 年 5 月 20 日。


    贈與稅申報期限原為贈與日次日起算 30 天,但可扣除上述期間。 由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較長(至 6 月 10 日), 故贈與稅申報期限應延至 114 年 7 月 10 日。

    財政部提醒

    贈與房地給子女者,請務必先完成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申報,再依法於期限內完成贈與稅申報。 若符合上述情況,依法可扣除稅單核課期間,不會因等待稅單而被認定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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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移轉涉及多項稅務程序,建議民眾或企業提前規劃、妥善保存稅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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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2日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1140702)


    隨著國際化下資產配置多元,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 然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亦應併計遺產總額辦理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 因此,被繼承人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該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遺產, 應於繼承時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說明

    甲君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死亡,乙繼承人於 114 年 3 月 14 日完成遺產稅申報, 申報遺產總額新臺幣 1,800 萬元,內容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 其後因繼承人間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在香港銀行帳戶約新臺幣 800 萬元之存款資料。

    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且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稽徵機關即輔導繼承人補報, 全案依法不予裁罰。

    財政部提醒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若有正當理由,可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 申報後如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方可免罰。 但若逾期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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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資產與遺產稅申報關聯密切,建議繼承人於期限內主動補報並留存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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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1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701)


    我國自112年起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 CFC)稅制。考量 CFC 持有以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為主要投資標的,短期損益波動較大且非人為可控, 財政部因此放寬規定,允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時, 得選擇將未實現 FVPL 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 以反映真實損益狀況。

    法規依據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 CFC 當年度盈餘時, 可針對該 CFC 所持有之 FVPL 公允價值變動數,選擇遞延認列。 一經擇定後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 FVPL 時, 再將其處分或重分類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 計入該年度 CFC 盈餘。

    範例說明

    甲公司持有 CFC 乙公司,乙公司於 113 年 2 月 1 日購買股票 1,000 萬元, 該金融資產分類為 FVPL。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市值上升至 1,200 萬元, 並於 114 年 3 月 1 日以市價 1,500 萬元售出。

    若甲公司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 FVPL 評價損益,則:


    113 年度盈餘計算時,得先減除未實現 FVPL 評價損益 200 萬元。
    114 年出售該金融資產時,將實際損益 500 萬元(1,500 萬-1,000 萬) 計入 114 年度 CFC 盈餘,作為甲公司投資收益。


    統一適用原則與限制

    營利事業若針對 CFC 持有之 FVPL 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 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 CFC 採用相同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若日後未統一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 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 FVPL 評價損益之規定, 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企業申報 CFC 所得時,應留意 FVPL 投資評價與遞延認列之稅務選擇, 並統一適用計算方式以避免補稅或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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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6月30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630)


    為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增僱員工,政府依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 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若增僱一定人數之 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 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 200% 限度內, 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此租稅優惠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追溯適用,施行至 122 年 12 月 31 日止。

    適用條件與薪資標準

    本項優惠之基本條件為: 中小企業增僱2人以上、24歲(含)以下或65歲(含)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 所謂基層員工,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國籍員工:


    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
    全時工時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 63,000 元。
    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時薪或日薪之月累計支付金額未逾 63,000 元, 且平均時薪未逾 394 元、日薪未逾 3,152 元。


    以上「一定金額」之基準由經濟部公告,113 年與 114 年度均適用相同金額標準。

    申請與結算申報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如符合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申請適用 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時,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若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

    財政部提醒,中小企業應妥善保存相關薪資支付與僱用資料,以利稽徵機關查核, 並確保依法適用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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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業可透過合法稅務規劃享受政府租稅優惠政策, 並應留意薪資給付及人事資料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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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6月27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627)


    為鼓勵消費者選購高效節能電器產品,落實節能減碳與綠色消費政策, 財政部依據 114 年 6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 宣布「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延長實施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

    申請對象與退稅條件

    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 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 若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 每台可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 2,000 元為上限。 申請人應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透過下列任一方式提出申請: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紙本郵寄申請
    至國稅局臨櫃辦理


    線上申請流程

    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進行操作。 除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團體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外, 亦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

    申請時僅需登入系統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資訊, 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載有帳戶資訊之證明檔)及相關附件影像檔, 取得收件編號後即完成申請程序,全程快速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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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節能電器除可節能減碳外,亦能享有貨物稅退稅優惠,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內完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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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 法規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若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並於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且如期申報者, 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此一規定旨在提高企業競爭力、促進稅制公平,並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 故原則上,以往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惟符合前述條件者,可依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准予跨年度盈虧互抵。

    範例說明

    甲公司於108年新設立。108、109年度結算申報時,未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亦未委託會計師簽證,該兩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150萬元及600萬元。 自110年度起,甲公司改由會計師簽證申報,且符合第39條但書規定, 經核定虧損數分別為110年度250萬元、111年度200萬元。

    甲公司於112年度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550萬元, 得將110及111年度經核定之虧損合計45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至於108及109年度之虧損,因不符合條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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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應於結算申報時確保帳冊完整、申報正確,並妥善保存會計師簽證文件, 以利未來申請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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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ew More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6月24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624)


    為保障商民權益,並避免因誤用救濟程序而造成延宕, 財政部特別提醒民眾於接獲海關行政處分時, 應仔細辨明應提起「復查」或「訴願」,以維護自身權益。

    商民對於海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救濟。 但救濟途徑依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復查」或「訴願」兩類。 若誤用程序,雖不影響實質救濟權益,仍可能造成時間延誤。 例如原應逕行提起訴願者誤申請復查,海關仍須依法移由財政部受理或要求補正文書, 將影響案件處理時程。

    海關處分適用程序區別

    基隆關說明,若海關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裁處罰鍰, 處分書末欄附註教示條款通常為「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因此應先向作成處分之地區海關提出復查申請。

    若海關係依《關稅法》對非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業者(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 報關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等)裁處罰鍰,教示條款則記載「聲明訴願」等相關內容。 此類案件無須經復查程序,可逕依《訴願法》規定, 由原處分海關轉送財政部提起訴願。

    救濟申請注意事項

    商民接獲海關處分時,應特別注意處分文書所附的教示條款內容, 並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使用處分書附帶之空白「訴願書」或「復查申請書」正確提起救濟。

    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基隆關網站下載: 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 路徑為「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企業或個人接獲行政處分時,應詳閱教示條款內容並依正確程序申請救濟, 以免因程序錯誤造成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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