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5月22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522)
境外電商營業人若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超過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基準 新臺幣60萬元(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前仍適用舊規定), 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稱之 境外電商營業人。 其年銷售額如逾前述登記基準,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 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辦理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相關登錄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
範例說明
外國 A 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於自設網站銷售電腦軟體。 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為 40 萬元,未達登記基準,可暫免申請稅籍登記。 但 A 公司於 114 年 1 月至 4 月 6 日間銷售額合計已達 50 萬元, 逾越應申請登記之門檻,應立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稅籍登記, 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與報繳營業稅。
補報補繳與免罰規定
境外電商如因未諳法令,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登記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 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 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可依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因漏報或未登記而受罰。
我們提供新北市營業登記借址、汐止遠雄UTOWN共享辦公室出租與行政支援服務, 協助企業合規營運與稅務管理。
電話: 02-2697-2883| 線上諮詢表單| 查看地圖位置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因漏報或未登記而受罰。
我們提供新北市營業登記借址、汐止遠雄UTOWN共享辦公室出租與行政支援服務, 協助企業合規營運與稅務管理。
電話: 02-2697-2883| 線上諮詢表單| 查看地圖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