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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

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31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731)


公司分配盈餘可選擇以現金或股票方式進行分派,因此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與以現金分派股利,本質上均為盈餘分派, 均屬股東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公司均應依規定辦理 股利扣繳憑單股利憑單 申報。

為利公司瞭解相關規定,彙整辦理方式如下表(略)。

例如,甲公司於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經股東會決議以 111 年度盈餘增資分配股票股利新臺幣(下同)2,200 萬元, 唯一股東為國外 A 營利事業。惟查無該公司辦理 扣繳申報, 經瞭解係誤認盈餘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非現金股利毋須課稅, 因而未依規定於發放股票股利時扣繳稅款 462 萬元(2,200 萬元 × 21%), 並未依限辦理扣繳申報。

經國稅局依 所得稅法第114條 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公司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分派盈餘時,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或股利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若公司有盈餘分派、會計與稅務申報相關需求,應依規定完成扣繳及報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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