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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佳節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所取具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中秋佳節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所取具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倘將原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商品,或自行產製之貨物,轉作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之用,這兩種情形,因商品已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變更用途時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注意不得將該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購買時已確定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途,並以有關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知名糕餅店之中秋月餅禮盒5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840元,購入時已確定作交際用途,並以交際費42,000元入帳,該進項稅額2,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贈送客戶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以自行產製每臺售價630元之行動風扇100臺酬勞員工,則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090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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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支持運動產業可享租稅優惠!

     


     
    企業支持運動產業可享租稅優惠!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可透過教育部所設置專戶,對特定對象捐贈,以享有最高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的租稅優惠,但值得注意的是,捐贈對象及捐贈人間是否為關係人,企業的捐贈限額及享有租稅優惠也會有所不同,相關規範如附表。此外,依財政部111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34360號公告,因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自110年12月24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專戶捐贈600萬元給教育部認可的職業運動球隊,則甲公司結算申報時可按捐贈金額150%加成後為900萬元,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而其中加成減除金額300萬元(即900萬元-600萬元)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甲公司與受贈職業運動球隊間具有關係人身分,則其結算申報時只能按捐贈金額100%減除600萬元。
    營利事業如欲享受上開租稅優惠,請記得在教育部公告後2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向教育部申請捐贈,並保存好教育部所開立之收據,以便結算申報時提供與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090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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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課稅,嗣後如實際支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方式列帳。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可分為一般時效及短期時效,一般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又分為5年及2年,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為運費、商品貨款、承攬報酬等,請求權時效為2年。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得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於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帳載期末應付帳款有1筆108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筆應付帳款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未發生時效中斷之情形,爰將該筆應付帳款200萬元轉列為111年度其他收入。倘若A公司日後實際支付該筆貨款,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未付款項需轉列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90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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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辦理營業稅申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除適用零稅率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外,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舉例說明,專門經營內銷的甲公司於113年4月20日設立,當期(113年3-4月)尚無銷售額,未於同年5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6月10日始補辦申報,其甲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需加徵滯報金1,200元。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83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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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規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前10年盈虧互抵規定,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申報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進一步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三要件:(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3)如期申報,依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得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度之虧損;惟可供扣除之前10年度虧損,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並不包括以前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數。
    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0年度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前10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80萬元。經查上開80萬元係109年度之虧損,其中經稽徵機關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為50萬元,惟餘30萬元則經核定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依規定該30萬元尚不得併計,應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稅率20%)。
    機關團體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其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尚不包含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8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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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的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的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納保法規定。納保法之重點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強制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納稅者如有遇到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可向轄屬納保官申請協助,協助事項有: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082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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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自今(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房屋稅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

    房屋稅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稅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單一自住)或1.2%,參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明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今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明年(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補充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為使各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且為使發展情形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差別稅率不致差異過大,該部已公告或發布相關子法規(例如: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等),供地方政府參考。目前連江縣、新竹縣及新竹市3縣市已完成修正所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該部將持續關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規之辦理情形,以利明年5月1日房屋稅順利開徵。
    財政部11308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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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鞋類及服飾等商品,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29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165萬餘元及處罰。該局調查發現甲君於收受貨款後隨即將現金提領一空,而名下除1臺車輛及7筆投資額外,並無與銷售額合理對應之存款或其他財產,所得款項流向不明,顯有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就甲君收取貨款之銀行存款帳戶及投資股票等核發執行命令後,甲君驚覺將嚴重影響其網路銷售業務及商業交易活動,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82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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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

    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
    因淹水導致工廠內尚未達資產規定耐用年限的機器及設備,提前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廠房及機器設備報廢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該損失是因營業處所搬遷,而使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廠房及機器設備須拆除廢棄,但因甲公司未於廠房、設備拆除廢棄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也未檢附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出售廢料收入單據等相關資料,國稅局遂依前述規定剔除甲公司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處理廢料時,如有收入要列為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致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081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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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舊換新退貨物稅請留意舊車持有時間

     


     
    汽車舊換新退貨物稅請留意舊車持有時間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新車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舊車主需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所有,其中二親等內親屬包含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子女等。且舊車登記時間由汽車過戶登記書所載日期起算至車籍報廢之日止,期間需滿1年,若舊車車主繼承或自配偶過戶取得車輛,前後期間得併計。

    舉例如下:
    案例1: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於1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A君持有年限可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10年1個月,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
    案例2: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持有1個月後將該車輛再過戶予配偶B君,配偶B君於6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B君持有年限僅可併計配偶A君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7個月,不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
    中古車汰舊換新退稅,除應注意新舊車主親等關係,亦須留意舊車持有時間需滿1年,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財政部基隆關113081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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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購買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生前購買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平均長達4到5年。該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配偶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課遺產總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7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B1棟8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68,000,000元(房屋及土地64,500,000元、停車位3,500,000元),預計於113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2年7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訂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19,000,000元,核定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80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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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3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2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處以9萬元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並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808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