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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公司,結果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產生投資損失時,可在申報營所稅時減除所得額,但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來計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甲公司表示,是其100%投資的乙公司在2021年結束營業,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甲公司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

    但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在2016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清算後取回300萬元,因此投資損失僅600萬元,隨後剔除損失4,100萬元並補稅820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當被投資事業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的話,不能列報。


     國稅局營所稅2024-02-02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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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財政部11302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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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繳給付釐清身分 稅率有別

     疫情期間不少民眾戶籍遭到遷出,也因在國內居留天數不足,導致成為稅務上的「非居住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等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時,要留意給付對象的稅務身分,非居住者、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稅率有別。



    稅務居住者定義



    高雄國稅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常見的扣繳義務人像是公司、協會等。

    國稅局表示,扣繳率會根據所得類型、給付對象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款項時,對方是否為台灣稅務居住者,是相當重要的資訊之一。

    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解釋令規定,所謂「居住者」,是指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年度內居住滿31日,或是居住一天以上、未滿31天且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

    所謂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例如享有健保、勞保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國內,或是有在境內經營事業、管理財產等狀況,稅局會綜合考量。

    而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則應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才能算是居住者。

    國稅局指出,若不符合前述居住者身分定義,就屬非居住者,若有產生應扣繳的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給付款項時,要留意所適用扣繳率,以免稅款扣取錯誤。

    舉例來說,甲房東將房屋租給乙房客,乙房客為營業人,每月給付甲房東租金5萬元,甲房東稅務身分原為居住者,乙房客在付款時應扣稅10%,也就是5,000元。

    後來受疫情影響,甲房東旅居國外滿兩年未入境,在2022年被遷出戶籍,成了非居住者,乙房客在支付租金時,應依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20%、扣繳1萬元稅款給國庫,並在給付租金起十日內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近兩年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納稅人稅務申報可能產生變化,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應留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

    2024-01-31 01:18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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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自113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各地區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於112年1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將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由3,000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
    該局表示,為方便民眾需要,遺產稅收件櫃檯及該局全球資訊網可以索取或下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檢核表」,針對適用及不適用跨局申辦之對象、條件及應檢附文件,逐一列表說明,方便民眾申辦。
    財政部113013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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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113013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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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免稅伙食費,每人每月限額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近期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將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增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適用,以減輕員工負擔。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所得時係屬有列支限額之項目,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始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員工人數100人,帳列伙食費4,8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伙食費限額為3,600,000元(即100人*3,000元*12月),超過限額1,200,000元,甲公司應就超限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方符合列報費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11301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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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利用已辦理解散公司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以隱匿公司營業收入,短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中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已辦理解散之A公司銀行帳戶資金異動頻繁,經查調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公司銀行支票帳戶102年至107年收、付款項合計分別高達1億餘元及8千萬餘元,公司解散後可能偶有出售餘存貨物、設備或資產等情形,而A公司銀行帳戶長期間仍有大額資金頻繁進出,且負責人甲君另設有相同營業項目之B公司,顯有違常情。經該局訪談查證,查得A公司帳戶存入款項確為B公司之營業收入,甲君最終承認係借用A公司帳戶隱匿B公司營業收入及支付廠商貨款。B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且係利用其他公司帳戶隱匿收入,認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規定核課期間及裁罰期間均為7年,補稅及罰鍰計606萬餘元,另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最高罰鍰10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報繳營業稅,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倘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者,將分別依法補稅處罰。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等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就短漏報銷售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或就未能取得憑證,提出檢舉或已誠實入帳並符合規定者,皆可依法免罰。
    財政部11301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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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之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營業人取得前開海關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11301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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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配息 要稅

    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4)日提醒,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近期就有公司短漏報投資收益,遭國稅局連補帶罰逾5,000萬元。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昨日表示,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投資設立的公司,於大陸從事投資,在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依規定,公司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及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不得超過加計源自大陸地區的投資收益而依台灣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海基會及海協會驗證的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4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6億元,由於申報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引起國稅局懷疑。
    在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投資收益是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股利,依據公司提出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實際上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應為17.1億元,短漏報1.7億元,核定補稅3,410萬元,並處罰0.6倍,合計超過5,000萬元。
    樓美鐘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所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此外,前述案例是實際獲配投資收益,而去年上路、今年5月即將面臨首度申報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是要求公司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
    2024-01-25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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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中的法律/CFC逃命條款 四個思考

    2024-01-29 01:02 經濟日報/ 洪連盛

    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自2023年上路,2024年5月報稅季將首度適用,財政部2023年底修正CFC辦法,其中最大亮點在於增訂過渡期,若要善用這項「逃命條款」,有四大議題不得不思考。



    CFC申報在即,財政部去年底在聽取各界意見後,重新修正CFC相關辦法,包含豁免門檻計算方式、稅基認定、增訂過渡期等重點,其中,針對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增訂過渡期,只要在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將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財政部原先規定,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自2023年元旦起,分配就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在修正之後,等於給予15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可以提出證明文件,證明是在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這些舊盈餘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舉例來說,假設個人直接持有CFC,CFC直接持有非低稅區公司(如中國大陸),CFC的113年度盈餘為2,000萬元,非低稅區公司在2024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給CFC。

    在原先規定下,CFC當年度盈餘2,000萬元、非低稅區分配的1,000萬元,都要計入當年度盈餘,合計3,000萬元。

    在修正規定後,由於非低稅區分配的1,000萬元符合過渡期規定,可免調整計入當年度盈餘。

    此次新增過渡期,被視為一大亮點,不過納稅人在評估是否要運用這項逃命條款時,有四大議題記得一併思考。

    首先,應檢視集團盈餘分配政策,評估對財務報表影響;其次,檢視集團資金需求,分析境外及海外實質營運公司資金水平;第三,分析資金用途對CFC經濟實質法影響與潛在議題;第四,評估分配時股利扣繳稅影響,若符合當地再投資稅收優惠,可暫緩扣繳。



    此外,若未在過渡期間決議分配中國大陸地區股利,未來最遲應於CFC所得申報後五年內,將CFC盈餘實際匯回台灣公司,才可主張扣抵或退還中國大陸地區已納扣繳稅款。

    反之,若在過渡期間決議分配,除免調整計入課稅外,也無須在五年內匯回台灣才能主張扣抵。

    除前述逃命條款外,財政部修正辦法也調整豁免門檻計算範圍。CFC設有兩大豁免門檻,一項是有實質營運活動,另一項是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可免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



    過去在「合計」部分,控制的全部CFC都要納入計算;修正後在計算合計盈餘時,排除有實質營運者、無直接控股者,換言之,修正後可更容易符合豁免規定。

    另外在稅基方面,修正後,納稅人可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FVPL(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一旦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最後提醒,2024年5月就要辦理首次CFC申報,若有需求,須儘早試算影響稅額及評估規劃可行性。

    (本文由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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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又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規定,若繼承的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納遺產稅者,因為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情形,依規定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12月20日死亡,遺有一筆A土地,遺產總額約9,0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其子乙君繼承A土地。乙君嗣於112年12月10日死亡,遺有遺產A土地及銀行存款,繼承人於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其中A土地是乙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甲君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前揭法令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所遺銀行存款仍應依法列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11301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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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中區國稅局說明,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 ,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並可申報扣抵該股利於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加計該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億4,746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億6,860萬元,因申報之可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之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似有異常。經查該投資收益係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之股利,依據公司提示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及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查得該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為17億1,796萬元,惟誤以稅後之實際?款金額列報,致短報投資收益1.7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3,41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1130124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