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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五月報稅查詢所得及加班收件時間

    國稅局五月報稅查詢所得及加班收件時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4月26日起提供查詢所得服務,可多加利用。該局說明,個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利用已註冊健保卡等憑證、行動電話認證及查詢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或至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彙整查詢方式如附表。
    至於非自然人查詢各式憑單所得資料,營利事業可持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另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還可利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所得人須先利用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完成線上授權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指出,為服務有臨櫃報稅需求民眾,國稅局提供報稅預約三合一(網路預約、電話預約及當日取號)之便民措施,除當日到現場預先取號外,民眾也可使用電腦或手機至各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預約,預約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上班時段臨櫃報稅服務,再依預約日期時段至報稅現場掃描QRCode或輸入電話號碼,即可完成報到,縮短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113年5月1日、5月27日至31日提供中午不打烊加班收件服務,最後一天5月31日晚上延長加班收件至晚間7時。
    財政部1130426新聞稿
    附表:



    個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方式


    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
    查詢碼(須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出生年月日使用)
    臨櫃申請


    ●自然人憑證
    ●已註冊健保卡
    ●醫事人員憑證
    ●行動自然人憑證
    ●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
    ●行動電話認證
    ●國稅局臨櫃申請核發
    ●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
    ●以左列憑證(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不適用)或行動電話認證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線上取得
    ●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於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
    ●親自查詢:身分證正本
    ●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委託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留存備查


    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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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或上櫃投資控股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認定及其應稅與免稅所得計算規定

     


     
    上市或上櫃投資控股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認定及其應稅與免稅所得計算規定


     
    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1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之投資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上市(櫃)投控公司〕,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為目的,即其營運模式,除投資被控股公司外,亦提供被控股公司有關財務會計、法律、人事等管理或諮詢服務,非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收入及相關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市(櫃)投控公司與被控股公司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受控交易(包含對被控股公司提供管理與支援服務),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企業併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常規計算收入。
    (二)上市(櫃)投控公司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第5條規定,按成本、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利息支出按借款資金來源之運用,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個別歸屬認列於相對應之應稅收入(含前款規定之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其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得自應稅收入項下減除。二、上市(櫃)投控公司之下列第1款收入,超過第2款收入與第3款收入之合計數,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其實際營業及投資情形,足以認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其相關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自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其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依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各該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自對應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一)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例如:股票、公司債券、短期票券等)以外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利息、股利、投資收益及處分收入。
    (二)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所取得之利息、股利、投資收益與處分收入及前點第1款按營業常規計算之收入。
    (三)前兩款以外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財政部1130418台財稅字第11200675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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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辦法明確規範,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及保存交易紀錄,倘發現可疑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財政部113042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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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113年5月1日即將開始結算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若於113年度結婚或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無婚姻關係變動,應注意配偶所得是否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的規定,以免受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的是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常會誤認在申報當年度已經結婚,就可填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或誤認已離婚而漏報配偶所得致漏報應納稅額,而遭受處罰。舉例而言,甲君於113年1月1日與乙君辦理結婚登記,112年度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可以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另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於113年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有婚姻關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請注意將配偶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配偶所得受罰。
    財政部11304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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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今(113)年5月為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應及早瞭解及準備。該分局整理營利事業CFC制度重點如下,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符合CFC定義。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三、我國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四、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出售CFC股份時,調整處分損益。
    財政部113041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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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卻忽略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至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係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10,000股與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股數10,000股*稅率千分之三),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財政部11304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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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113.4.17.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113.4.17.修正)


    主旨: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及第三點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三年:
    (一)新車領牌者,保險期間為三年。
    (二)已使用年期未達一年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二年。
    (三)已使用年期一年以上或保險期間屆滿辦理續保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一年。
    四、領用臨時牌照或第一類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五、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汽車:保險期間為一個月。



    參照:
    配合交通部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核發第二類試車牌照,提供汽車買賣業申領並懸掛於其試行之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車買賣業應為其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每一個別汽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又考量第二類試車牌照車輛之短期使用性質,明定其保險期間為一個月,爰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增訂第五點,明定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汽車之保險期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17金管保產字第1130452001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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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113.04.15財政部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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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俟外籍員工居留天數滿183天,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由該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依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不同會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反之,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非居住者)。扣繳單位給付予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單位給付予居住者各類所得,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A公司於113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又甲君薪資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41,205元(27,470元*1.5)〕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2,400元),應於10日內即113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向國庫繳納,並可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嗣後甲君於113年度居住超過183天,A公司應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公司113年度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甲君114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財政部113041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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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遞業者遵守併袋通關規定

     


     
    快遞業者遵守併袋通關規定


     
    臺北關表示,近來空運快遞貨物專區時有查獲來自大陸進口快遞貨物併袋夾藏未申報情形,該關提醒業者,漏列艙單及併袋內有貨物未申報分號,因事涉違規私運貨物,海關將依規定裁罰。該關進一步表示,承攬民眾網購貨物之快遞業者,切勿利用併袋通關違法夾藏走私,倘經查獲,將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貨品主管機關法規予以裁處;案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此外業者利用併袋通關違法夾藏違禁品,或貨物重量、外袋、面單及標示不符併袋規定,抑或將非電商貨物併袋通關等違規情事,海關將視情節輕重,取消或停止一定期間併袋通關資格,以維護快遞通關秩序。
    財政部113041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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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應由總機構就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合併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該局說明,已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額,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及明細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未依規定申報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營業地址設於臺北市,112年1月至2月銷售額未依限向該局辦理申報,經該局通報總機構甲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查得甲公司於該期間已就自身銷售額及乙分公司銷售額加總後金額,辦理112年1月至2月(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爰該局就乙分公司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一節,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在案。
    該局提醒,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總機構除應將總、分支機構銷售額合併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額外,分支機構亦應申報銷售額,不因總機構核准總繳而免除申報銷售額之義務,如有相關疑義。
    財政部113040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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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本人獨立申報/夫妻申報)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超過70歲之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為13.8萬)、12.4萬(夫妻申報為24.8萬)及20.2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和111年度相同,為新臺幣20.7萬元。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居住者,如果在年度中離境後不再返台,要在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財政部1130403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