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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申請配發統一編號等相關事宜,境外受託人無法自行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申請配發統一編號等相關事宜,境外受託人無法自行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相關課稅規定時,應依本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第1點及第2點規定辦理;其受託人並應依下列規定依同令第3點規定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一、應就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項目及取得憑證)、第89條之1(免扣繳或扣繳差額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及第92條之1(填具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列單申報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規定辦理。
    二、應就受託人之身分向下列規定之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
    (一)受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無戶籍者,應向居留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由總機構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該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固定營業場所,得指定其中1個固定營業場所提出申請。
    (四)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且該營業代理人代理事項範圍包含處理前開信託事務,應由該營業代理人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五)非屬前4款規定之受託人,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前點第5款規定之受託人不能自行依前2點規定辦理時,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填具委託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報經代理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負責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
    財政部1130710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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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加速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

    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加速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

    為加速全臺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行政院會7月1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全臺約有8,216棟(約27萬戶)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在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管制後始取得使用執照,適用921地震前耐震設計規定,普遍有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情形,不利於都更推動。

    臺灣地震頻繁,為提高民眾參與更新意願,強化國人居住安全,加速老舊建物更新,此次「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放寬合法建物的適用範圍,實屬必要,應加速推動。本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此次修法考量容積實施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是適用921大地震前的耐震設計規定,因此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期盼透過增加改建誘因來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以有效達成提升建築物與民眾住的安全目標。

    本案修正要點為於第2項第1款放寬合法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同時配合修正第9項後段放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亦得適用本次修正施行後之第2項第1款規定。
    行政院內政部1130711新聞稿
    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懶人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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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線上申請安全又便利

    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線上申請安全又便利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2年6月1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於114年6月14日前,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請多利用「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輸入身分資料、電器產品資訊及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申請退稅,俟國稅局審核且與金融機構比對資料無誤完成身分確認後,即可利用該指定帳戶直接取得退稅款。透過網際網路即可輕鬆完成申請作業,省時安全又便利。

    已申請退稅之家電有退貨或換貨之情形,消費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撤回退稅申請並繳回已退還之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銷售稅股 電話:(05)7820249轉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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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113.7.1.訂定;113.11.1.生效)


     
    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
    一、土地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為解決民眾指定登記機關公文書之送達處所需求,就受理民眾申請相關作業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以下簡稱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得向登記機關申請以國內特定門牌地址為登記機關公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指定送達處所,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範圍以一處為限。
    登記機關送達相關公文書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寄送登記名義人指定之送達處所,無法送達或未指定時,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跨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土地登記案件,其指定送達處所之認定,以管轄登記機關資料為準。
    三、指定送達處所申請類型如下:
    (一)新增指定送達處所。
    (二)變更指定送達處所。
    (三)廢止指定送達處所。
    (四)查詢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申請,其格式如附件一。
    四、指定送達處所申請方式如下:
    (一)臨櫃申請:登記名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至登記機關申請。
    (二)網路申請:登記名義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指定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之土地或建物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得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五、臨櫃申請指定送達處所時,應填寫申請書並簽章,並出具下列文件之正本及影本,供登記機關審核,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一)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二)外國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香港、澳門居民: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法定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應提出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六、申請指定為送達處所之建物非登記名義人所有或無事實上處分權者,並應出具該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同意之文件,或於申請書以切結方式替代。
    前項經他人申請指定為送達處所之建物,其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臨櫃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查詢或廢止該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為法人或寺廟者,於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臨櫃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查詢或廢止該指定送達處所時,應另出具寺廟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之正本及影本,供登記機關審核,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登記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竣廢止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並向其戶籍地址送達。
    七、登記機關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登記機關應核對申請人身分,並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地政整合系統)確認其於轄區內有土地或建物權利。
    申請書由登記機關留存,並得影印交還申請人收執。
    登記機關應於受理新增、變更、廢止之申請後一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後生效,並得以系統建置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項目為查詢指定送達處所者,登記機關應列印所查詢資料如附件二,交付申請人及由登記機關併案留存。

    (二)網路申請:


    登記機關應每日從指定網站下載新增、變更、廢止之申請資料,並於一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後生效,並得以系統建置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項目為查詢指定送達處所者,由地政整合系統傳送至指定網站供申請人查詢。

    八、登記機關於指定網站下載之電子申請資料應依序儲存於機關內電子檔案保存區,書面申請資料依年度裝訂成冊;逾五年由該保存機關依規定程序。
    內政部1130701台內地字第113026320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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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新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貨物稅,網路申請及進度查詢之步驟

    購買新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貨物稅,網路申請及進度查詢之步驟
    現在網路申請退還貨物稅方便又快速,也可以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申請步驟如下:

    搜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輸入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於首頁/稅務資訊/進入「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頁面後點選「消費者線上申請」。
    進入「消費者線上申請」頁面後輸入頁面資料:(1)買受人資訊(2)憑證資訊(3)電器類產品資訊(4)檔案上傳:如統一發票或收據、退稅帳戶存摺封面、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
    依欄位填列後點選「申請退稅」,並至您的Email信箱確認取得收件編號,才算申請成功。

    本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是由買受人申請退還,為了更安全及快速收到退稅款,建議民眾採用轉帳直撥退稅,退稅款會直接撥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內,將節省往返金融機構兌領的時間,也可免除支票遺失或被冒領的風險。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70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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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7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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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如同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死亡因繼承所致的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又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轉讓等情事時,應於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清算期間為自轉讓之日起3個月,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故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其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將該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列入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另補充,營業稅部分,前揭獨資事業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07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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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有短漏報所得者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後,有短漏報所得者辦理補報可加計利息免罰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業於113年5月31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檢視申報內容,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得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完成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漏報政府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112年8月1日檢附更正前後之各項書表,與自行補繳含自行應繳納之稅款20萬元及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112年6月1日),至補繳之日(112年7月31日),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計利息493元之繳款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嗣於稽徵機關查核時,因該公司在調查前即已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相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於稅捐稽徵機關開始查核前,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7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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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至營利事業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財務會計帳載估列固定資產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為8年,而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改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按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並自行調增折舊5,6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該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5年係屬最低年限概念,並非按最低耐用年數提列折舊,如固定資產依財務會計估計經濟耐用年數為8年提列折舊,稅務申報時仍應按8年提列折舊,故甲公司超提之折舊5,600萬元,經該局依法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如財務會計之估計耐用年數未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稅務申報時無須自行依法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7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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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或調換免稅進口貨物應遵期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

    賠償或調換免稅進口貨物應遵期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


    曾有廠商進口貨物,經通關放行提領後,發現品質不符,遂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向海關申請賠償調換之貨物免稅進口,海關核准後並通知於6個月內報運進口或申請展延,惟該廠商因逾限申請展延與規定不符,以致依法仍應課徵進口稅費,因而造成損失。
    進一步表示,依關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其延長以6個月為限。亦曾有廠商誤認貨物在期限內運抵輸入口岸,即符合免稅規定,惟經關務署核釋結果,該條文所稱「報運進口」,係指「報關」,報運進口日期非指貨物運抵輸入口岸的進口日期,二者不同,應予辨明。
    最後提醒,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可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或機器設備於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並務必於通知核准後6個月內報關進口或申請展延。
    財政部基隆關11306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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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

    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惟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之價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公示效力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惟此土地已簽約出售,依民法348條規定被繼承人(出賣人)同時負有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之未償債務,應將該土地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另將被繼承人對買受人依民法第367條規定之價金請求權列為債權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名下1筆土地,113年1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3年3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尾款1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5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至尚未收取之尾款100萬元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負債,以正確辦理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臺北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綜所遺贈稅組11306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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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50元之現金抵用券(當次消費不得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5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5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50元之現金抵用券予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75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5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75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5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620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