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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前揭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在所不論。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度與A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所有房屋供A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並未收取租金,不應核課其租賃所得,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
    財政部113020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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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財政部113020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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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診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年=14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700萬元-0元)/7年=10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

    該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113020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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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公司,結果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產生投資損失時,可在申報營所稅時減除所得額,但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來計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甲公司表示,是其100%投資的乙公司在2021年結束營業,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甲公司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

    但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在2016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清算後取回300萬元,因此投資損失僅600萬元,隨後剔除損失4,100萬元並補稅820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當被投資事業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的話,不能列報。


     國稅局營所稅2024-02-02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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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財政部11302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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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繳給付釐清身分 稅率有別

     疫情期間不少民眾戶籍遭到遷出,也因在國內居留天數不足,導致成為稅務上的「非居住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等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時,要留意給付對象的稅務身分,非居住者、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稅率有別。



    稅務居住者定義



    高雄國稅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常見的扣繳義務人像是公司、協會等。

    國稅局表示,扣繳率會根據所得類型、給付對象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款項時,對方是否為台灣稅務居住者,是相當重要的資訊之一。

    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解釋令規定,所謂「居住者」,是指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年度內居住滿31日,或是居住一天以上、未滿31天且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

    所謂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例如享有健保、勞保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國內,或是有在境內經營事業、管理財產等狀況,稅局會綜合考量。

    而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則應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才能算是居住者。

    國稅局指出,若不符合前述居住者身分定義,就屬非居住者,若有產生應扣繳的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給付款項時,要留意所適用扣繳率,以免稅款扣取錯誤。

    舉例來說,甲房東將房屋租給乙房客,乙房客為營業人,每月給付甲房東租金5萬元,甲房東稅務身分原為居住者,乙房客在付款時應扣稅10%,也就是5,000元。

    後來受疫情影響,甲房東旅居國外滿兩年未入境,在2022年被遷出戶籍,成了非居住者,乙房客在支付租金時,應依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20%、扣繳1萬元稅款給國庫,並在給付租金起十日內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近兩年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納稅人稅務申報可能產生變化,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應留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

    2024-01-31 01:18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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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3年1月1日起,遺產稅得跨局臨櫃申辦之遺產總額上限提高為3,500萬元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自113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各地區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已於112年1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將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總額上限,由3,000萬元提高為3,500萬元。
    該局表示,為方便民眾需要,遺產稅收件櫃檯及該局全球資訊網可以索取或下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檢核表」,針對適用及不適用跨局申辦之對象、條件及應檢附文件,逐一列表說明,方便民眾申辦。
    財政部113013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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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113013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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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免稅伙食費,每人每月限額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近期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將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增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適用,以減輕員工負擔。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所得時係屬有列支限額之項目,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始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員工人數100人,帳列伙食費4,8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伙食費限額為3,600,000元(即100人*3,000元*12月),超過限額1,200,000元,甲公司應就超限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方符合列報費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11301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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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利用已辦理解散公司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以隱匿公司營業收入,短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經查獲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中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已辦理解散之A公司銀行帳戶資金異動頻繁,經查調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公司銀行支票帳戶102年至107年收、付款項合計分別高達1億餘元及8千萬餘元,公司解散後可能偶有出售餘存貨物、設備或資產等情形,而A公司銀行帳戶長期間仍有大額資金頻繁進出,且負責人甲君另設有相同營業項目之B公司,顯有違常情。經該局訪談查證,查得A公司帳戶存入款項確為B公司之營業收入,甲君最終承認係借用A公司帳戶隱匿B公司營業收入及支付廠商貨款。B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且係利用其他公司帳戶隱匿收入,認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規定核課期間及裁罰期間均為7年,補稅及罰鍰計606萬餘元,另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最高罰鍰10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誠實報繳營業稅,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倘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者,將分別依法補稅處罰。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等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就短漏報銷售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或就未能取得憑證,提出檢舉或已誠實入帳並符合規定者,皆可依法免罰。
    財政部11301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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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之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營業人取得前開海關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11301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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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配息 要稅

    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24)日提醒,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近期就有公司短漏報投資收益,遭國稅局連補帶罰逾5,000萬元。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昨日表示,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投資設立的公司,於大陸從事投資,在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依規定,公司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在大陸及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依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不得超過加計源自大陸地區的投資收益而依台灣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海基會及海協會驗證的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國稅局審核。
    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4億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6億元,由於申報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引起國稅局懷疑。
    在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投資收益是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股利,依據公司提出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實際上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應為17.1億元,短漏報1.7億元,核定補稅3,410萬元,並處罰0.6倍,合計超過5,000萬元。
    樓美鐘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所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此外,前述案例是實際獲配投資收益,而去年上路、今年5月即將面臨首度申報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是要求公司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
    2024-01-25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