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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000元及進項稅額65,9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財政部11302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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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營業人外銷貨物經海關報關出口後,嗣後因貨物品質不佳或其他原因發生退貨情事,原退稅款毋須追補,但仍應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該局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其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倘發生外銷貨物因銷貨退回並復運進口時,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規定,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及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復運進口金額填報於零稅率銷貨退回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9月20日外銷貨物一批予國外公司,並於當年申報112年9-10月零稅率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退還溢付營業稅5,000元;倘發生外銷之貨物因型號錯誤,國外公司於12月10日將貨物退回,並經甲公司復運進口,甲公司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於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填報100,000元,原退稅款5,000元毋須繳回;經加總計算後,如112年11-12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以免影響其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雖毋須追補原退稅款,但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以計算出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

    財政部113022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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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其中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餘均應依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仍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並視該營利事業有無補辦結算申報,依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或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未依限辦理A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催報後已補報,經國稅局核定A商號課稅所得額250,000元,該商號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定之所得額按111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10%滯報金5,000元(課稅所得額250,000元*稅率20%*10%)。甲君對加徵滯報金不服,主張A商號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申請復查後,遭國稅局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駁回。
    財政部113022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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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能家電退稅 溢領須退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9)日表示,民眾購買節能家電若已申請退還貨物稅,後來卻又發生退貨狀況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繳回退稅款或撤銷退稅申請,以免因一時不察而觸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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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舉例說明,王小姐113年1月分別透過A平台及B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底(即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
    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網路賣家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財政部113021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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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財政部113020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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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1130216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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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下稱雇主)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該局說明,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雇主依上開規定給付其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自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之薪資排除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月薪制員工〔月薪總額60,000元,1天薪資2,000元(60,000元/30天)〕,甲君於112年4月間接受14天召集,期間遇例假日4天,另10天為與A公司原約定之工作日,A公司應給予公假,而A公司於甲君召集請假期間給付之薪資2萬元(=2,000元*10天),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等於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支出可自所得額中減除3萬元(20,000元*150%)。
    該局特別提醒,雇主欲適用上述租稅優惠,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解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11302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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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今(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2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轄區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適用本項規定之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之門檻調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至2千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千萬元。
    (二)新北市:4千萬元。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
    (四)其他地區:2千萬元。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2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12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未來該部將持續觀察不動產交易情形,滾動調整該標準,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情,俾落實健全房市政策目標及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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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財政部113021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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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買賣業原則上係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然營業人如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買受人事後未依限支付價款,因貨物既已交付,依財政部75年9月27日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釋規定,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30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銷售商品與乙公司,雙方約定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款,並於每月月底支付貨款10,000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當日開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合計10,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剩餘貨款110,000元,無論乙公司有無依約定按月支付10,000元,甲公司均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有未按期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財政部113021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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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辦扣繳 將改向公司問責

    立法院將於20日開議,財政部昨(15)日表示,新會期將有三大優先法案,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案。其中所得稅法要優化扣繳制度,將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問責對象,從原本為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以公司負責人(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若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
    過去曾有興櫃公司因一時疏忽,在給付大陸公司貨款時漏未辦理扣繳,被國稅局查獲,這筆帳算到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公司董座頭上,被國稅局開罰上億元,這位董事長大喊吃不消,後來打官司進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也認為國稅局罰太重。
    由於外界屢次質疑,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責任過鉅,有失衡平,財部啟動所得稅法修法,將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的公司負責人,改為給付所得的公司、機關、團體等組織。
    此外在日本商會建議下,修法給予非居住者扣繳時限彈性,比照居住者相關規定,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舒緩非居住者扣繳作業負荷。
    另外針對已扣稅、但未填報憑單的罰則,原硬性規定按扣繳稅額20%處罰,修法後給予彈性,國稅局可按照違章情形,在法定的1,500元至2萬元間裁罰,不硬性規定須裁罰20%。
    第二項優先法案為營業稅法修法,明訂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應將統一發票資訊依限上傳到電子發票平台,提升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同時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可按次處罰。
    財政部表示,這項修法可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有助會計師、記帳士利用電子發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的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第三項為海關進口稅則,是要履行台灣與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的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原產自馬紹爾的農業及工業產品共稅則3,043項,修正關稅稅率至免稅。
    2024-02-16 00:3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