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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進口人正確申報貨品稅則號別
    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核定。臺北關指出,進口貨物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並攸關國家貿易統計。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申報之稅則,可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規定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備齊相關文件,先行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
    財政部11305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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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營業用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或供自用者視為銷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該所指出,如營業人購買該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原即要供自用或作捐贈使用,且以固定資產或捐贈科目入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時,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上述視為銷售情形,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處罰。
    財政部113051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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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受死亡宣告者遺產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甲於95年度失蹤,經法院於113年度1月1日宣告於102年1月1日死亡,其遺產稅是否已逾核課期間?又如甲之唯一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則乙之繼承人欲補申報來自甲的遺產時,是否已逾申報期間而應加計利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係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經法院判決於102年1月1日為死亡日,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日113年1月1日起6個月內申報,而遺產價值之計算,則以102年1月1日之時價為準。甲之繼承人乙於110年度死亡,其繼承自甲之遺產,因於法院宣告甲死亡時始發生,是該筆遺產亦准照甲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乙之繼承人如期補報可免加計利息。
    被繼承人受死亡宣告者,以死亡宣告判決日起6個月內為遺產稅申報期間,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
    財政部113051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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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113.5.14.訂定)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一、
    內政部及交通部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院臺建字第一一三五○○八七五四號函及一百十三年五月八日院臺建字第一一三一○一一七○二號函核定○四○三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以下簡稱本專案),為執行相關受災戶住宅補貼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為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以下簡稱○四○三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並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且該受毀損住宅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堪居住程度。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為○四○三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並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且該受毀損住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因震災受損,致需修繕者。
    前二項所定利息補貼,得由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
    本專案中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重建重購修繕賑助、補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僅得擇一申請並受領,不得重複。
    三、
    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必要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長之:
    (一)下列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之一: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租賃契約等)。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四○三震災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如附表)。
    (四)切結未重複申請之書面聲明。
    (五)承辦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四、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必要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長之:
    (一)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租賃契約等)。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因○四○三震災房屋受損致需修繕之證明文件。
    (四)切結未重複申請之書面聲明。
    (五)承辦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五、
    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受理申請期間、承辦金融機構及動撥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六、
    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優惠利率、承辦金融機構貸放利率及政府補貼利率規定如下: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每戶最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每戶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優惠利率按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三)承辦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九機動調整。
    (四)政府補貼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三三(承辦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七、
    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規定如下: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五年。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三年。
    八、
    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貸金額、撥款方式及額度統計規定如下:
    (一)核貸金額:

    實際貸款額度由承辦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
    重建(購)住宅貸款按承辦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八成核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受災戶有困難者,得就二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該二成信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貸款額度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部分,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不適用優惠利率;承辦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範圍內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
    修繕住宅貸款按承辦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八成核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受災戶有困難者,得就二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該二成信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由承辦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不適用優惠利率;承辦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範圍內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

    (二)撥款方式:


    重建及修繕住宅貸款第一次撥款金額以核貸金額最高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其餘由承辦金融機構按實際情況覈實撥貸。
    核貸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小額修繕住宅貸款,承辦金融機構得視實際情況覈實撥貸。

    (三)額度統計:承辦金融機構受理借款戶申請額度、核准額度及撥貸金額應速報本專案貸款經理銀行。

    九、
    重建(購)住宅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內政部發函通知借款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並副知承辦金融機構),借款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返還溢領補貼利息:
    (一)住宅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他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住宅所有權部分持分移轉登記予他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承辦金融機構應核算借款人所餘持分之價值,其價值不足以擔保剩餘貸款金額者,應自移轉登記之日起停止該減少部分之補貼利息,改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三)借款人死亡,其繼承人未於內政部通知之期限內洽承辦金融機構完成繼承更名手續(事實發生日為通知期限屆至日)。繼承更名手續應包含借款契約書中借款人名義變更與地籍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及義務人名義變更等事項。
    前項第二款借款人所餘持分之價值足以擔保剩餘貸款金額者,仍得繼續享有本優惠貸款利率。
    承辦金融機構接獲內政部通知停止補貼時,應立即配合停止補貼借款人,並計算借款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停止補貼之日應返還溢領補貼利息後,製作借款人之溢領補貼利息明細表及其聯絡相關資料提供予內政部。
    十、
    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所建(購)之住宅,不限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十一、
    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以購買住宅成屋為限,不得購買預售屋,且所購住宅限為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並以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準,其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十二、
    因○四○三震災受毀損之住宅,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堪居住程度,且申請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租金補貼:
    (一)申請人為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且申請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二)申請人非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
    同一受毀損住宅以核發一戶租金補貼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確有居住事實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同一租賃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但不同申請戶居住在同一租賃住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已領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安遷賑助或重建重購賑助者,不得申請本專案之租金補貼。
    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必要時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情況同意延長期限,並覈實審核;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十三、
    租金補貼案件之租屋契約經公證者,得由實際負擔公證費者申請公證費補助,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公證費補助者,應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租金補貼核定函影本。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申請人如因強制執行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同意將公證費補助撥入指定第三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切結書後,以該指定帳戶作為核撥公證費補助帳戶,並檢附該指定帳戶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四)公證書影本。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公證費收據影本。
    (七)切結未重複請領公證費補助之書面聲明。
    前項應附文件,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審查需要調整。
    公證費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受理申請單位,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行公告。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核撥公證費補助後,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檢據核銷。
    十四、
    租金補貼案件之租屋經不動產經紀業媒合者,得由協助媒合之業者申請媒合費補助,每件最高一點五個月租金金額,租賃契約租期未滿一年者,媒合費補助按契約月數比例核給。
    申請媒合費補助者,應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領據。
    (三)租金補貼核定函影本。
    (四)租賃契約影本。且租賃契約應載有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之簽章等資訊。
    (五)業者之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切結未重複請領媒合費補助及未重複向民眾索取媒合費之書面聲明。
    前項應附文件,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審查需要調整。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核撥媒合費補助後,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檢據核銷。
    十五、
    申請租金補貼者,應自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四○三震災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如附表)。
    (四)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如因強制執行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指定第三人郵政儲金帳戶之切結書後,以該指定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帳戶,並檢附該指定帳戶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切結未重複接受居住協助之書面聲明。
    前項應附文件,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審查需要調整。
    租金補貼受理申請期間、受理申請單位,由受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行公告。
    十六、
    依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其租金補貼發給金額基準如下:
    (一)實際居住人口三口以內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八千元。
    (二)實際居住人口四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實際居住人口五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實際居住人口六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五)實際居住人口七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六)實際居住人口八口以上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
    租金補貼期限最長二十四個月。但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情況同意延長期限。
    前項二十四個月內期限之經費由內政部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協助支應,不足部分再由中央住宅基金支應。
    第三項延長期限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各界之捐款或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補助支應。
    十七、
    依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租金補貼,其租金補貼發給金額基準如下:
    (一)實際居住人口三口以內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八千元。
    (二)實際居住人口四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實際居住人口五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實際居住人口六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五)實際居住人口七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六)實際居住人口八口以上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
    租金補貼期限最長十二個月。但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情況同意延長期限。
    補貼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各界之捐款或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補助支應。
    十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或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
    (一)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備齊第十五點規定文件,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自核定函核發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核發租金補貼,首次核發二個月,並追溯至○四○三震災後租賃發生事實日起算。○四○三震災後租賃發生事實已超過二個月者,首次核發期數以租賃發生事實計,第二次以後按月核發,累計不得超過第十六點第三項或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之期限。
    (二)申請時未檢附租賃契約,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其租賃契約應補件者,仍自租金補貼核定函核發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先行核發二個月租金補貼;申請人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件,屆期未補件或未備齊相關文件者,停止發放租金補貼,並應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
    十九、
    租金補貼期間租約中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貼戶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屆期未檢附者,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二)除依第十八點第二款之規定,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
    (三)已撥及續撥之租金補貼,累計不得超過第十六點第三項或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之期限。
    二十、
    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為違法出租。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二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一)租金補貼期間租約中斷,且未依第十九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依第十五點規定檢附之文件與事實不符。
    (三)同時領有本專案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安遷賑助、重建重購賑助或入住短期安置旅宿期間。
    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
    二十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切實核對申請人是否有重複申請情形,並應於每月十日前提供申請人及撥款資料等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彙整。

    二十三、
    符合第十二點第一項資格且暫未有合適租屋處者,得檢附「○四○三震災受災戶房屋損毀受災證明」及「未重複接受居住補貼、補(賑)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簽訂訂房契約,得短期免費入住。
    前項入住時間至多以三個月為原則,起訖期間依花蓮縣政府公告為準,必要時得經花蓮縣政府視情況同意延長之。
    受災戶於接受短期安置旅宿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租金補貼、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安遷賑助、重建重購賑助等。
    二十四、
    有意願成為「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之花蓮縣合法旅宿業者,須先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成為「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始得依核准內容接受受災戶入住,以及申請短期安置旅宿補助。惟接受受災戶入住起訖期間,不得違反第二十三點第二項花蓮縣政府之公告。
    「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之申請方式、受理單位及名單等,另由花蓮縣政府公告。
    「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應將與受災戶簽訂之契約影本函送花蓮縣政府備查。
    受災戶之入住規約另依其訂房契約辦理。
    「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配合安置受災戶之房間不得同時請領其他住宿獎補助。
    二十五、
    「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請領補助時,應自花蓮縣政府公告開放受災戶入住之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領據。
    (三)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四)花蓮縣政府核准成為「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之核定函影本。
    (五)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影本。
    (六)花蓮縣受災戶短期安置旅宿入住清冊。
    (七)花蓮縣政府或該縣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因○四○三震災房屋毀損且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不堪居住證明文件(如附表)影本。
    (八)訂房契約影本(提前終止訂房契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九)切結未重複接受居住補貼、補(賑)之書面聲明。
    前項應附文件,得由花蓮縣政府視實際審查需要調整。
    短期安置旅宿補助之受理申請單位,由花蓮縣政府另行公告。
    二十六、
    依第二十三點第一項規定入住短期安置旅宿者,每房補助「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發給金額基準如下:
    (一)雙人房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二)四人房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四萬四千元。入住該房型之受災戶人口數須至少三人。
    前項入住補貼之經費,由花蓮縣政府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支應;第二十三點第二項延長入住補貼之經費,以花蓮縣政府接受各界之捐款或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補助支應。
    訂房契約內登載之房型月費未超過前項基準者,依訂房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助。
    同一受毀損住宅以每月補助一戶入住一房為限,但依第十二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取得增加補貼戶數證明者,從其規定方式入住。
    二十七、
    「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得按月或於契約終止後,備齊第二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文件,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前月或契約期間之補助款項。
    前項檢附之申請補助文件經花蓮縣政府認定應補件時,業者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一個月內補件,屆期未補件者,得不予核發補助。
    二十八、
    短期安置旅宿補助期間有須提前終止訂房契約情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災戶提前終止訂房契約,應於至少七天前告知旅宿業者,方得提前終止訂房契約。
    (二)旅宿業者提前終止訂房契約,應於至少七天前告知受災戶及花蓮縣政府,並協助受影響之受災戶安置至其他短期安置旅宿,方得提前終止訂房契約。
    (三)該月之補助款項,以雙人房每房每日新臺幣一千元、四人房每房每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並加百分之五計算。
    二十九、
    「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短期安置旅宿補助:
    (一)依第二十五點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不實。
    (二)同一房間同時請領其他住宿獎補助。
    停止前項補助後如有溢領補助者,應返還其溢領金額,不足月之住宿金額依第二十八點第三款方式計算。
    受災戶有第十二點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不得請領租金補貼情事或違反第二十三點第三項規定者,應繳還入住短期安置旅宿期間受領之補貼、賑助或按入住月數或日數比例支付花蓮縣政府住宿金額,不足月之住宿金額依第二十八點第三款方式計算。
    三十、
    「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補助款項時,應對所提出申請文件之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依花蓮縣政府所定期限繳回相關補助款項。交通部觀光署及花蓮縣政府並得依違反規定情節輕重對該旅宿業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如經判決確定有詐領補助款者,由花蓮縣政府依判決確定日起算對該旅宿業者停權三年,交通部觀光署得不予受理該業者於停權期間參加或申請該署有關旅宿業之獎補助活動及項目。
    內政部1130514台內國字第1130804803號令

    附表
    ○四○三震災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

    (本表限申請○四○三震災受災戶租金補貼、短期安置旅宿補助、重建
    (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用,申請租金補貼、短期安置旅宿補助、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受毁損建物須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認定為不堪居住)

    茲證明本縣(市)          鄉(鎮、市、區)                君,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所有坐落於      鄉
    (鎮、市、區)      里(村)      鄰       路(街)    段巷 弄  號     樓之       房屋,確曾遭逢○四○三震災,住宅受損狀況為
    □滅失毀損致不堪居住     □受損致需修繕(擇一勾選),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
    首長(印信)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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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您一次看懂個人「投資ETF」的課稅方式

    讓您一次看懂個人「投資ETF」的課稅方式
    近來高股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吸引投資人的目光,例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而ETF按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股ETF、國外成分股ETF、債券及固定收益ETF等,其分配收益所得歸類各有不同,民眾除了關注投資ETF的收益績效外,也應注意相關課稅問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將常見ETF收益分配的類型整理如下表,提供民眾參考。
     



    ETF收益分配的所得類別
    所得代碼
    是否申報繳稅
    是否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


    股利或盈餘所得/營利所得
    54C




    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
    5A




    境內其他利息所得
    5B




    附買回債券利息所得
    61D




    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
    51I




    國內財產交易所得
    76




    收益平準金





    資本公積





    大陸地區營利所得
    71




    大陸地區利息所得
    73




    大陸地區財產交易所得
    76




    海外股利所得/營利所得
    71
    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海外利息所得
    73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76





    民眾在申報前自行檢視「收益分配通知書」,收益如屬臺灣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屬海外地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並計算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都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投資ETF收益如屬於上開地區的來源所得,請記得按收益分配通知書(或對帳單、明細表、ETF電子帳單等)所載金額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如通知書有遺失者,可向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布日期: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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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釋疑
    產後身體調理的方式很多種,除了在家請月嫂或外送月子餐,也有坊間很多的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為產婦及新生兒提供產後調理及照護。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除了和坐月子中心一樣都有提供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外,另有提供產後護理醫療服務,故產後護理之家與坐月子中心兩者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產後護理之家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其中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至於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收取之產婦膳食及初生嬰兒看護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113050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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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13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3年4月20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3月1日至4月5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3年5月15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4月6日至4月30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財政部113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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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茶農自產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茶農除自產自銷茶葉部分外,另購買茶菁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則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茶農阿明有十甲地,每年可生產3萬台斤茶葉銷售,因阿明烘培手法精良,消費者反應熱烈,阿明為增加收入,另自其他茶農購買2萬台斤茶菁加工,該2萬台斤茶菁加工而成的茶葉非屬農民自產自銷,其為應稅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未辦理稅籍登記課稅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113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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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應如何申報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應如何申報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FOC」(Free of Charge)或「0」。因此,倘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前開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另關稅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倘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
    財政部113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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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109年去世,遺有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113年準備出售該房地時,究竟是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該局以李小姐之問題為例進一步說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99年,109年過世時,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日為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即99年(在104年12月31日之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倘若李小姐先生遺留之房地取得時點在105年1月1日之後,則李小姐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113050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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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財政部1130501新聞稿
    附表: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除應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外,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避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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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五月報稅查詢所得及加班收件時間

    國稅局五月報稅查詢所得及加班收件時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4月26日起提供查詢所得服務,可多加利用。該局說明,個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利用已註冊健保卡等憑證、行動電話認證及查詢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或至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彙整查詢方式如附表。
    至於非自然人查詢各式憑單所得資料,營利事業可持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另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還可利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所得人須先利用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完成線上授權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指出,為服務有臨櫃報稅需求民眾,國稅局提供報稅預約三合一(網路預約、電話預約及當日取號)之便民措施,除當日到現場預先取號外,民眾也可使用電腦或手機至各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預約,預約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上班時段臨櫃報稅服務,再依預約日期時段至報稅現場掃描QRCode或輸入電話號碼,即可完成報到,縮短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113年5月1日、5月27日至31日提供中午不打烊加班收件服務,最後一天5月31日晚上延長加班收件至晚間7時。
    財政部1130426新聞稿
    附表:



    個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方式


    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
    查詢碼(須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出生年月日使用)
    臨櫃申請


    ●自然人憑證
    ●已註冊健保卡
    ●醫事人員憑證
    ●行動自然人憑證
    ●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
    ●行動電話認證
    ●國稅局臨櫃申請核發
    ●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
    ●以左列憑證(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不適用)或行動電話認證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線上取得
    ●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於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
    ●親自查詢:身分證正本
    ●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委託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留存備查


    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