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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銷售達八萬 需登記稅籍

    雙11購物節已展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貨物新台幣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舉例來說,老王於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於2022年10月開始於平台銷售服飾,該月份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但同年11月為雙11購物節優惠活動,銷售量爆紅,光單月銷售額即有50萬,結果該局查獲老王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間銷售額高達817萬元,卻沒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外,還得依營業稅法處罰鍰20萬,得不償失。

    舉例來說,老王於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於2022年10月開始於平台銷售服飾,該月份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但同年11月為雙11購物節優惠活動,銷售量爆紅,光單月銷售額即有50萬,結果該局查獲老王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間銷售額高達817萬元,卻沒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外,還得依營業稅法處罰鍰20萬,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顏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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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動販賣機 應逐筆開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已在2021年修正發布,每月超過20萬營業額的店家,如果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實務需要,2021年12月31日以前就設立的食品類販賣機,有六年緩衝期免罰;2022年1月1日以後且在辦法修正頒布前設立的食品販賣機,有一年緩衝期免罰。所有停車費繳費機則一律以一年免罰為限。

         財政部說明,為方便消費者辨識,新法上路時國稅局曾規劃二色專屬標示貼紙貼在販賣機上,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一年及六年輔導期。現已超過一年,如你目前看到紅色貼紙的販賣機不開發票,那就是違法了。但財政部官員也說,目前以輔導先於處罰的方式,要求開立統一發票,一年多成效不錯,尚無因此受罰商家。

         而百貨公司、超商賣場及書局等場所擺放各式寶可夢等卡片自動販賣機,由於屬娛樂稅法所指「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須另外再課徵娛樂稅。經營卡片自動販賣機娛樂設備的營業人,須於經營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稅捐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得被罰新台幣15萬以下罰鍰。

         財政部重申,對於自動販賣機,各地區國稅局針對營業稅、地方稅捐處針對娛樂稅,未來仍不定期實地訪查,掌握營業人開發票與登記情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稅務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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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公司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公司損益並防杜違反營利本旨,若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若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得於110年1月1日借入款項2億元、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借款利率3%),又同日將3億元資金貸與甲君使用並約定利率1%,當年度尚未收回借款。因A公司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就借入款2億元部分,按借入及貸出資金利率之差額,核減利息支出400萬元【2億元*(借款利率3%—貸出款約定利率1%)】。另貸出款超過借入款1億元部分,應再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與貸出資金約定利率1%之差額,設算利息收入136萬6,000元【1億元*(2.366%—1%)】,調增課稅所得536萬6,000元。
    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應自行依貸出資金來源性質,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另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載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可供查閱運用。
    財政部112102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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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貨取得違約金 應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全新貨車總價計300萬元給乙商號,因價格不斐,故於契約明定如乙商號逾履約期限延遲取車,須支付延遲金15萬元給甲公司;另約定甲公司應依限期交貨,逾期交貨須支付賠償款10萬元給乙商號。嗣後乙公司若逾期取車,甲公司依契約向乙商號收取延遲金15萬元,因係銷售貨物價額外所收取的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楊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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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役子女 不可列報扶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在營服役者,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申報,不得由父母或家人申報減除免稅額;若子女上半年度在校就學、下半年度在營服役,則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須依實際支出列報,不得逕以上限25,000元申報扣除。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已成年子女如就讀軍校,仍視為在校就學,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於申報時可減除免稅額;另外,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在營服役,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楊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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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所屬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以下列營業人為優先稽查對象:
    一、經常被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二、已有漏開統一發票紀錄之營業人。
    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之營業人。
    四、長期累積巨額留抵稅額或異常之營業人。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財政部112101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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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購主短漏開發票 要罰~

         有部分團爸、團媽透過分散群組、分散平台躲避國稅局查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會透過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資料,對照營業人申報資料選案查核,提醒團購主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路交易蓬勃發展,國稅局發現,團購主可能針對不同商品類別創設不同團購群組,並在不同電商平台銷售,試圖規避國稅局查核。

    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商號在A平台開設團購粉絲頁賣衣服,又在B平台開設團購社團銷售電器用品,國稅局查獲甲商號同時經營兩平台,並掌握相關物流及金流資料。經稅局調查發現,甲商號在2022年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達1,518萬餘元,補徵營業稅75萬餘元外,並依法處75萬餘元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調查前,應主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免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楊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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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婚嫁贈與 留意免稅額

       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產並不限於現金或銀行存款,也可贈與土地、房屋,而土地、房屋之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有王小姐來電詢問,父母贈與現金給女兒作為結婚基金,是否要課徵贈與稅?高雄國稅局舉例說,甲、乙夫妻2023年2月各贈與女兒A君現金240萬元,同年6月A君登記結婚,甲、乙又分別贈與A君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減除現行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以及子女婚嫁財物總額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甲、乙二人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以結婚登記前後六個月內的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要記得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楊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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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百萬發票卻不能領?

    一名經營家庭用品零售的民眾,部分商品透過超商寄送消費者,取得的「寄件手續費」發票中了雲端發票專屬100萬獎項,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說,根據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得兌獎,因此這張發票不給獎。

    官員指出,轄內A君經營家庭用品零售,部分商品透過超商寄送與消費者,A君支付手續費取得超商開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112年3-4月期統一發票開獎,國稅局勾稽發現,A君對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獎,但其發票品名為「寄件手續費」,再查A君於3-4月期共取得300餘筆品名為「寄件手續費」的雲端發票,都是寄送貨物取得,A君擅自營業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的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因此註記該筆中獎發票不給予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取得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均不得兌領獎金。

    資料來源:聯合報/ 賴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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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漏報營業收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其核定之所得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營業淨利150萬元,主要經營項目為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行業代號4642-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淨利率8%),惟查核發現甲公司110年度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經通知甲公司說明漏報營業收入之相關營業成本申報情形,並提供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相關帳簿憑證供核,惟甲公司未提示,遂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85萬元【500萬元*17%】,雖核定所得額235萬元【=150萬元+85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120萬元【1,500萬元*8%】,惟依上開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不受限,爰經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235萬元,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漏報營業收入之情形,如有發現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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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暫繳申報 10月2日截止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開始,即日起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使用。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以外,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9月1日至10月2日(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內可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或於今年10月11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如需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國稅局網站,查詢稅務專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國稅局呼籲多利用網路辦理。

    資料出處:經濟日報/楊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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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銷售達定額 須登記稅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賣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或勞務,其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商品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台幣4萬元,最遲應在次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中區國稅局解釋,網路賣家無需實體店即可銷售商品或勞務,因透過網路交易而更加便捷且節省成本。如果當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賣家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是如果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的起徵點,則應辦理稅籍登記。


    此外,國稅局提醒,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務登記。同時須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申請會員者,其會員帳號,網路賣家應在其網路銷售頁面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