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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漏報營業收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其核定之所得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營業淨利150萬元,主要經營項目為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行業代號4642-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淨利率8%),惟查核發現甲公司110年度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經通知甲公司說明漏報營業收入之相關營業成本申報情形,並提供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相關帳簿憑證供核,惟甲公司未提示,遂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85萬元【500萬元*17%】,雖核定所得額235萬元【=150萬元+85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120萬元【1,500萬元*8%】,惟依上開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不受限,爰經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235萬元,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漏報營業收入之情形,如有發現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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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暫繳申報 10月2日截止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月1日開始,即日起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供營利事業下載使用。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以外,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9月1日至10月2日(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內可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檢附投資抵減證明、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PDF文件檔,再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或於今年10月11日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如需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國稅局網站,查詢稅務專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國稅局呼籲多利用網路辦理。

    資料出處:經濟日報/楊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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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銷售達定額 須登記稅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賣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或勞務,其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商品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台幣4萬元,最遲應在次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中區國稅局解釋,網路賣家無需實體店即可銷售商品或勞務,因透過網路交易而更加便捷且節省成本。如果當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賣家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是如果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的起徵點,則應辦理稅籍登記。


    此外,國稅局提醒,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務登記。同時須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申請會員者,其會員帳號,網路賣家應在其網路銷售頁面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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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機車遺產 免稅額89萬

    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遺產稅怎麼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台幣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2023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一台,如果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兩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短漏報,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4倍之罰鍰。

    文章出處:經濟日報/ 楊文琪
    照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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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種情形 營所稅免辦暫繳

      9月將迎接營所稅暫繳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在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辦暫繳;另外,有三種情形可直接適用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另外提出申請,國稅局將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 
       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特定的營利事業不用辦理暫繳申報。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獨資營利事業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是具教育、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公有事業,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不用申報暫繳,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皆需要辦理營所稅暫繳。

    不過,根據財政部逐年發布的解釋令,在紓困條例行期間內,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以減輕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

     第一種,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第二,或是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的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的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2018年後的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都可免辦理暫繳申報。此外,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免辦暫繳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第一種是公司在去年、前年已根據財政部函令免辦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第二種則是營利事業在辦理今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奢侈稅,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不用再提出申請,直接適用免辦暫繳。

    第三種營利事業在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圖文來源:經濟日報/ 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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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錯發票追不回 可以補救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錯誤,若無法收回,卻必須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當期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果書寫錯誤,應向顧客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予買受人;但如因不知顧客身分或聯絡方式,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如經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

    台北國稅局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前開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如果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餐廳因用餐時間結帳繁忙,將交易金額只有150元的餐費,誤開出15萬元的統一發票,事後發現時因沒有消費者聯繫資訊,致無法聯繫該名顧客收回該統一發票,恐遭受處罰。經洽詢該局補救方法,國稅局立即回復甲餐廳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楊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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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金額為何用「大寫」?

    票據金額為何用「大寫」?原來跟這皇帝有關
    相信很多人到郵局、銀行臨櫃存款、匯款及提款填單,因為填寫得用「國字大寫」,因為這些字實在不常用,大家也會很怕寫錯,但到底為何一定要用大寫字體呢?中央銀行今(17)日透過臉書解惑,原來跟600年前的明太祖朱元璋有關,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弊防貪。

    央行今日特別透過臉書說出這個典故,由於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間,曾因發生貪污舞弊案件,而制定懲治經濟犯罪的法令,並採行財務管理制度與防範措施,其中一項就是為免帳冊數字遭竄改,將記載稅款、錢糧的數字,由之前使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一律改為大寫的「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陌阡」,後人又把「陌阡」寫作「佰仟」,且一直沿用至今。

    央行也強調,根據「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有更嚴謹的規定,這部分要注意。根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使用須知」第1點第5款規定:「支票大小寫金額之記載應相符,且不得更改。其他各要項之記載如有更改,應於更改處簽蓋存款機關全部原留印鑑。」

    資料來源: NOWnews /顏真真
    圖片來源:央行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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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預收貨款 須開立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的營業人,如果適用鑑賞期七天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要留意在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買家未退貨時,再將發票寄出;但如果店家使用電子發票,應在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
     
    官員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原則上應在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交付消費者,而透過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因為和實體通路買賣有所不同,消費者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需求。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國稅局表示,實務上常接獲營業人反應,消費者退貨時未將統一發票一併退回,且營業人發票開立寄送及作廢收回頻繁,申報作業也產生困擾。為了減少營業人未能取回統一發票的情形,營業人如果在網頁上揭示有鑑賞期,在發貨或預收貨款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等到鑑賞期過後再寄給買家。

    國稅局舉例,消費者乙在2022年10月1日透過網路向甲公司購買服飾,消費金額1萬元,甲公司在網站上揭示消費者享有七日鑑賞期內無須說明理由退貨的規定,甲公司應在發貨日10月5日開立統一發票,並在商品寄送時將發票號碼載於發貨單上,如果乙在10月6日收到商品,且未在七日鑑賞期內(10月13日)退回商品,則甲公司發貨時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滿後再寄送給乙。

    國稅局表示,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同樣應在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發票,如果消費者使用載具,營業人應在雲端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及消費者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避免消費者誤認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產生消費糾紛。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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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開發票 留意字軌號碼

          營業人開立發票要特別留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記載事項,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導致一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因此營業人不可不慎。

       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時,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的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的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千萬要注意。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2023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熟悉系統操作,在2023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的發票,並交給兩位不同消費者。之後店員發現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發票時,消費者早已離開,A商號因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

      國稅局表示,一旦2023年7月至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而重複兌獎的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了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但如果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

     文章出處:經濟日報/ 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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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收取押金 要課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應依照當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如果收取押金期間未滿一個月,則不用計算。

    營利事業收取押金不僅要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同時還有營業稅問題,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營利事業有押金利息情況時,也要按月或按年開立統一發票給付款人。

    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給公司,收取押金新台幣2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475%,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2,458元(200萬×1.475%/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2,341元及稅額117元(2,458/1.05×5%)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也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在2023年1月按全年的利息2萬9,500元 (200萬元×1.475%),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未依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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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局賣藥是否課營業稅?

    民眾除了至診所看診外,也會至藥局購買居家常備藥品,近來有藥局負責人詢問國稅局,藥局販售藥品或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該報繳營業稅還是歸課執行業務所得。官員表示,藥局銷售不屬於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因此,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的收入,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的收入,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是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屬藥師提供的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且免課徵營業稅,不過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藥局除了經營藥品調劑、供應的業務外,還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於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為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不過相關醫師處方箋及帳載證明文件、資料應妥當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另外,藥局因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的進項稅額憑證,依營業稅法規定,是供藥師提供專業性勞務使用,非屬銷售一般貨物使用,不能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文章出處:經濟日報 /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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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額0元 也要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因營業狀況不佳接不到訂單,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官員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就算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額,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稽徵機關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申請按月申報則在次月開始15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新台幣1,200元,最高1.2萬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萬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則為1,200元,而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2年3月−4月銷售額為0元,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依規定在(5月15日前)期限申報,甲公司直到5月30日才申報112年3月−4月營業稅,處以最低滯報金1,200元。另外,國稅局補充,目前營業稅申報有三種方式,分別為人工、電磁紀錄媒體和網際網路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