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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不動產佣金 要報綜所稅
近來房地市場推建案,團購買屋興起,另外,預售屋也盛行紅單交易,現行紅單交易多由無牌的個人仲介承攬。因此,若個人仲介收取建商給付的紅單酬勞屬於佣金收入,個人仲介也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課稅。
國稅局指出,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而仲介人取得佣金收入後,如沒有辦法提出仲介時所花的各項成本憑證,則可依財政部發布一般經紀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20%,按佣金收入,以20%計算為必要費用,餘額就視為仲介所得額,須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當然,如能舉證磋商時油資、電話費、影印費、雜費等認列支出,且核可採計超過20%佣金金額,則可以列舉方式較有利中間仲介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顏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