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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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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 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又甲公司在114年度股市高點時處分持有滿3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因其無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可減除,故甲公司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持有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1,000萬元×1/2)】,基本稅額為64.8萬元(【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60萬元】×12%),由於基本稅額64.8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甲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應繳納一般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外,另需繳納前開兩者差額44.8萬元(基本稅額64.8萬元-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合計繳納稅額64.8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核對證券交易清單,將證券交易所得確實填載於「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基本稅額,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若在申報期限過後,始發現有漏報或短報證券交易所得致漏報基本稅額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即可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