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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

 
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得免徵贈與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3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所審核,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經核定本次贈與總額300萬元,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財政部1150327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