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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

 

  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鼓勵受處分人積極履行稅捐義務,並提高稽徵行政效益,對於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 、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倘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符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之要件,可減輕裁罰倍數。

關務署舉例說明,如甲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應處所漏進口稅額3倍之罰鍰3,000萬元,但甲廠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上開逃漏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因符合裁倍表所列之減罰要件,依法可處所漏進口稅額2.5倍之罰鍰2,500萬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情形,亦可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海關特別提醒,受處分人申請復查之權利不因適用裁倍表減罰規定而喪失,亦不影響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權益,籲請受處分人可多加利用裁倍表之減罰要件規定,以減輕財務負擔。
財政部1141118新聞稿
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海關緝私條例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管領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其運輸工具之工作人員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結關出口。  一、有本條違章行為且同時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下列物品者: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或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處貨價二倍之罰鍰。但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
(二)前款以外管制物品。 處貨價一倍之罰鍰。但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
(三)前二款以外物品。 處貨價○‧七五倍之罰鍰。但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
二、有本條違章行為且未涉及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下列情形者:  
(一)貨價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處貨價十分之一罰鍰。但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貨價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第二十八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到達通商口岸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而擅行起卸貨物或自用物品者,處管領人貨價二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將該貨物及物品沒入之。
擅自轉載、放置或收受前項貨物、物品或幫同裝卸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有本條違章行為且涉及下列物品者: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或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處貨價一‧五倍之罰鍰。
二、前點以外管制物品。 處貨價○‧七五倍之罰鍰。
三、前二點以外物品。 處貨價○‧五倍之罰鍰。
第三十五條進出口貨物、通運貨物、轉運貨物、保稅貨物、郵包、行李或貨櫃存放於船舶、航空器、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其他處所,而在海關監管下或經海關加封、下鎖,有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或拆封、開鎖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加倍處罰。 一、擅行改裝、移動、搬運、塗改標誌號碼、拆封或開鎖之貨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或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
二、擅行改裝、塗改標誌號碼、拆封或開鎖者涉及下列物品:  
(一)第一點以外管制物品。 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
(二)第一點及前款以外物品。 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三、擅行移動或搬運者涉及下列物品:  
(一)第一點以外管制物品。 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二)第一點及前款以外物品。 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有本條違章行為且涉及下列物品者: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或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處貨價二倍之罰鍰。
二、前點以外管制物品。 處貨價一倍之罰鍰。
三、前二點以外物品。 處貨價○‧七五倍之罰鍰。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起卸、裝運、收受、藏匿、收買或代銷私運貨物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其招僱或引誘他人為之者,亦同。 有本條違章行為且涉及下列物品者: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或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處貨價一倍之罰鍰。但不得逾新臺幣八萬元。
二、前點以外管制物品。 處貨價○.五倍之罰鍰。但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三、前二點以外物品。 處貨價○.二五倍之罰鍰。但不得逾新臺幣四萬元。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112.6.20.修正)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一、所漏進口稅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處所漏進口稅額三倍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五倍之罰鍰: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二、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二、所漏進口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處所漏進口稅額二.五倍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倍之罰鍰: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二、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三、所漏進口稅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處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五倍之罰鍰: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二、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四、納稅義務人未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免罰要件,惟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尚未發現不符前,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協助查獲違章者。 於協助查獲違章範圍內,按前三點所漏進口稅額裁罰倍數減輕其罰鍰五分之一。
五、納稅義務人於違章行為前五年內未曾違反本條例受有處分確定者,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能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因而查獲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 按第一點至第三點所漏進口稅額但書之裁罰倍數減輕其罰鍰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