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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23日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1140723)


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長達三至四年。 若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承買人不幸過世,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尚未興建完成前死亡, 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 因此,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止累計已支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並併入 遺產總額 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 113 年 1 月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某建案 12 樓房屋及地下室 1 個停車位, 契約約定房地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0 元(房屋與土地 16,000,000 元、停車位 2,200,000 元), 預計於 116 年底完工交屋。

惟甲君不幸於 113 年 4 月過世。經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價款之發票及匯款單, 經計算截至死亡日止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共計 3,300,000 元。 故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金額為 3,300,000 元。

注意事項

稽徵機關為方便民眾,提供「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供查詢, 惟該清單不含預售屋資料。 若被繼承人生前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應向建商查詢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明細, 並依規定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漏報遭罰。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遺產申報涉及契約權利與債權價值判定,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與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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