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房地」贈與稅申報期限怎麼算?財政部教你不逾期!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3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703)
送房地給子女,若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卻擔心稅單尚未核發導致逾30日未申報贈與稅而遭罰鍰,該怎麼辦?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 不過,若贈與標的為房地,須先經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機關核定並繳納,之後由贈與稅稽徵機關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憑完稅證明書從贈與額中扣除相關稅款後再計課贈與稅。
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已於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其贈與稅申報期限可將「申報土地現值日」或「申報契稅日」起, 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限繳日期」止之期間扣除; 而兩稅核課期間如不同,則以較長者為準。
舉例說明
甲君於 114 年 4 月 10 日贈與公告現值共 1,000 萬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並於同日申報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其中:
- 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114 年 5 月 12 日至 114 年 6 月 10 日。
- 契稅繳納期間:114 年 4 月 21 日至 114 年 5 月 20 日。
贈與稅申報期限原為贈與日次日起算 30 天,但可扣除上述期間。 由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較長(至 6 月 10 日), 故贈與稅申報期限應延至 114 年 7 月 10 日。
財政部提醒
贈與房地給子女者,請務必先完成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申報,再依法於期限內完成贈與稅申報。 若符合上述情況,依法可扣除稅單核課期間,不會因等待稅單而被認定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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