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2日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1140702)
隨著國際化下資產配置多元,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 然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亦應併計遺產總額辦理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 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 因此,被繼承人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該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遺產, 應於繼承時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說明
甲君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死亡,乙繼承人於 114 年 3 月 14 日完成遺產稅申報, 申報遺產總額新臺幣 1,800 萬元,內容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 其後因繼承人間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在香港銀行帳戶約新臺幣 800 萬元之存款資料。
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且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稽徵機關即輔導繼承人補報, 全案依法不予裁罰。
財政部提醒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若有正當理由,可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 申報後如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方可免罰。 但若逾期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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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產與遺產稅申報關聯密切,建議繼承人於期限內主動補報並留存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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