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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時,未實現FVPL之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7月1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701)


我國自112年起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 CFC)稅制。考量 CFC 持有以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為主要投資標的,短期損益波動較大且非人為可控, 財政部因此放寬規定,允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時, 得選擇將未實現 FVPL 評價損益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行計算, 以反映真實損益狀況。

法規依據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 CFC 當年度盈餘時, 可針對該 CFC 所持有之 FVPL 公允價值變動數,選擇遞延認列。 一經擇定後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 FVPL 時, 再將其處分或重分類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 計入該年度 CFC 盈餘。

範例說明

甲公司持有 CFC 乙公司,乙公司於 113 年 2 月 1 日購買股票 1,000 萬元, 該金融資產分類為 FVPL。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市值上升至 1,200 萬元, 並於 114 年 3 月 1 日以市價 1,500 萬元售出。

若甲公司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 FVPL 評價損益,則:

  • 113 年度盈餘計算時,得先減除未實現 FVPL 評價損益 200 萬元。
  • 114 年出售該金融資產時,將實際損益 500 萬元(1,500 萬-1,000 萬) 計入 114 年度 CFC 盈餘,作為甲公司投資收益。

統一適用原則與限制

營利事業若針對 CFC 持有之 FVPL 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 應對全部直接持有之 CFC 採用相同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若日後未統一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或未依限檢附必要文件, 自該年度起10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 FVPL 評價損益之規定, 且應將已累積之調整損益併入當年度盈餘。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企業申報 CFC 所得時,應留意 FVPL 投資評價與遞延認列之稅務選擇, 並統一適用計算方式以避免補稅或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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