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海關處分,務必詳閱教示條款,以免誤用救濟程序
發布日期:民國114年6月24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1140624)
為保障商民權益,並避免因誤用救濟程序而造成延宕, 財政部特別提醒民眾於接獲海關行政處分時, 應仔細辨明應提起「復查」或「訴願」,以維護自身權益。
商民對於海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救濟。 但救濟途徑依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復查」或「訴願」兩類。 若誤用程序,雖不影響實質救濟權益,仍可能造成時間延誤。 例如原應逕行提起訴願者誤申請復查,海關仍須依法移由財政部受理或要求補正文書, 將影響案件處理時程。
海關處分適用程序區別
基隆關說明,若海關依《關稅法》對納稅義務人裁處罰鍰, 處分書末欄附註教示條款通常為「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因此應先向作成處分之地區海關提出復查申請。
若海關係依《關稅法》對非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業者(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 報關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等)裁處罰鍰,教示條款則記載「聲明訴願」等相關內容。 此類案件無須經復查程序,可逕依《訴願法》規定, 由原處分海關轉送財政部提起訴願。
救濟申請注意事項
商民接獲海關處分時,應特別注意處分文書所附的教示條款內容, 並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使用處分書附帶之空白「訴願書」或「復查申請書」正確提起救濟。
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基隆關網站下載: 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 路徑為「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里昂德利商務中心提醒:
企業或個人接獲行政處分時,應詳閱教示條款內容並依正確程序申請救濟, 以免因程序錯誤造成權益損失。
我們提供新北市營業登記借址、汐止遠雄UTOWN共享辦公室出租與行政支援服務, 協助企業處理法務與行政事項。
電話: 02-2697-2883| 線上諮詢表單| 查看地圖位置
企業或個人接獲行政處分時,應詳閱教示條款內容並依正確程序申請救濟, 以免因程序錯誤造成權益損失。
我們提供新北市營業登記借址、汐止遠雄UTOWN共享辦公室出租與行政支援服務, 協助企業處理法務與行政事項。
電話: 02-2697-2883| 線上諮詢表單| 查看地圖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