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起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 | |
財政部113年11月28日公告遺產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106年調整後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爰按上漲程度調整,並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 114年起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如下: (一)遺產淨額新臺幣(以下同)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三)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該局舉例說明,修法前後稅負差異如下: (一)遺產淨額5,621萬元者,若繼承案件發生(死亡年度)於113年,遺產稅額為5,931,500元(計算式:5,000萬元*稅率10%+621萬元*稅率15%);若該繼承案件發生於114年,遺產稅額則為5,621,000元(計算式:5,621萬元*稅率10%),稅負差異額310,500元。 (二)遺產淨額1億1,242萬元者,若繼承案件發生於113年,遺產稅額為14,984,000元(計算式:5,000萬元*稅率10%+5,000萬元*稅率15%+1,242萬元*稅率20%);若該繼承案件發生於114年,遺產稅額則為14,052,500元(計算式:5,621萬元*稅率10%+5,621萬元*稅率15%),稅負差異額931,500元。 財政部1131220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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